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 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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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shì,种植)。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题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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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 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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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 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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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
北宋年间,面对严峻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以王安石为首的有识之士为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进行改革。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 “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 食货志》
材料三 王安石变法的经济措施,主要是通过限制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和通过政府利用商人专营某些商业行业,来获取财政收入,这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变法较多地反映中小地主和中小商人的要求,尤其是南方地主的商人的要求……总的来说,变法是代表地主阶级革新派的一种主张,其主流应该肯定。
——据《王安石变法与商品经济》
材料四 王安石不应算做是中小地主的政治代表,使用大、中、小地主代表以及革新派、守旧派等概念,都不能确切地反映当时的客观史实,应该分为官户、乡村上户和坊郭上户(北宋文献中的概念)三个阶层。从出身看,变法派与反变法派分子同属官户……客观上,王安石变法增加了农民负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三冗”问题,但从流通领域进行了利益分配,将权力收归中央,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应予基本否定。
——据《王安石变法简论》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规定或“建言”的目的。(7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4分)
(3)材料三、四研究王安石变法,采用的相同方法是什么?结论有何不同?(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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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其目的是
A.保护佃农利益
B.增加政府收入
C.维护地主特权
D.规范租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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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太宗年间规定,各地如有缺少种子、土田、男丁者,农师与本乡耆老可明立要契,召集余夫,举种借粮,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这一规定
A. 体现了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劳动
B. 推动了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C. 加深了农夫对地主的人身依附
D. 顺应了农产品商品化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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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北宋的制度变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阅读材料,结合所学回答问题。
⑴依据材料并结合史实概括北宋初年“旧弊虽防,新弊渐生”的具体表现。(5分)
⑵简述王安石为革除“新弊”采取的措施及效果。(6分)
⑶根据所学知识归纳变法失败的原因。(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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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从春秋战国到唐代,封建国家依照人口征收赋税额度远远超过依照财产(主要是土地)征收赋税的额度。所以国家通过户籍制度来控制人丁和土地,把农民牢固地控制在土地上以实现对农民的赋役剥削。而地主阶级的发展正是要从国家的编户齐民中不断地分割人丁,以满足自己对农民的剥削。由于国家不承认租佃关系,佃农亦须承担国家赋税徭役,佃农用逃避户籍登记、违法迁徙等做法来逃避国家的赋役剥削。加之佃农的政治社会地位一直没有得到确立,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恶性发展,豪强地主拥有大量私属和奴婢,瓦解了封建统一国家存在的社会基础。北宋建立之后,统治者对户籍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又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户等。在户籍上明确了佃农的法律地位,以客户的独立身份登入国家户籍,取得了合法的政治身份和社会地位,认可了农民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合法性。
——摘编自姜婷婷《宋代户籍制度探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北宋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北宋户籍制度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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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孝宗模仿北宋初年的办法,把州县的积余钱物集中到朝廷,设置封桩库,逐年储备,作为备战的军需。1179年,封桩库只有现钱五百三十万贯。到1183年增加到三千多万贯,加上地方桩积钱,共达四千七百余万贯。孝宗慨叹说:“《周礼》一书,理财居其半。后世儒者尚清谈,以理财为俗务,可谓不知本。”孝宗这时已完全接受了王安石的论点,再一次批驳了反理财的儒者。孝宗的所谓“理财”,只是把地方的财权更多地集中到朝廷,并没有从制度上作重大改革。所谓备战,也只是对军兵作一些整顿,并没有作北上抗战的打算。但孝宗以抗金备战为国策,却使朝内外抗战派大受鼓舞,纷纷上书,陈述收复失地的建策。
——摘编自范文澜《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宋孝宗理财措施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宋孝宗的理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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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西汉初年,文帝、景帝吸取秦亡于严刑苛法的教训,改革刑罚制度。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秦代时诽谤和妖言罪皆受重刑,文帝下诏废除。秦代大多数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使“罪人有期”。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文帝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但笞数既多,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此景帝时,两次下令减少笞数,并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自是笞者得全”。 肉刑废除后,刑罚主要为笞刑、劳役刑和死刑,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并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一一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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