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6年,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高二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6年,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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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中外历史上重大改革)
材料 1906年预备立宪开始两个月后,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管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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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从1906年11月开始,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把“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清末政府仿照国外资本主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制、在各级审判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厅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公诉,开创了在中国司法体制上实行控审分离的先河。中国传统的诉讼审判机制中无独立的诉讼法体系,又无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在清末变法过程中,沈家本通过考察和研究东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首先要区分民诉、刑诉的主张……中国古代按照“有罪推定”原则,无视法律当事人的权利,实行下纠纷式审判方式。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摘编自刘哲《清末司法的近代化变革》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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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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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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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1906年秋清廷设立专门司职审判的大理院,从机构设立上启动了行政、司法分立的进程,如果说这一改革还只是对传统体制稍加变动的话,那么在地方各级,从袁世凯在天津府地方试办新式审判厅开始,到京师地方、东三省及江苏等地试办各级审判厅,以及后来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等各级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无疑是对传统体制的重大突破。从其人员任用上看,传统体制中,各级行政官即是审判官,审判所需的法学专门知识主要是靠其司法审判的辅佐人员,而新式审判机构的审判官员,既需要较长时期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拔合格,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后,才能正式成为其一员。袁世凯在天津试办新式审判厅时,“经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甚至开厅以后,洋商因为该厅审判公正,“亦有不先赴该国领事投禀而径赴该厅起诉者”。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1)根据材料,指出晚清司法审判制度的主要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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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从1906年11月开始,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把“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清末政府仿照国外资本主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制、在各级审判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厅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公诉,开创了在中国司法体制上实行控审分离的先河。中国传统的诉讼审判机制中无独立的诉讼法体系,又无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在清末变法过程中,沈家本通过考察和研究东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首先要区分民诉、刑诉的主张……中国古代按照“有罪推定”原则,无视法律当事人的权利,实行下纠纷式审判方式。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摘编自刘哲《清末司法的近代化变革》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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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专司保护和奖励工商业的国家机构——商部。……之后,又颁布了公司法(1903年)和破产法(1906年),各大城市相继成立商会,而且清政府还调节官商关系,制定商律,抑制官吏勒索商人的陋习,宣布奖商保商。商部成立两周后,即奏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根据商人集股多少,分别给予不同品级的顶戴或顾问官、顾问议员等荣誉称号。而且为劝诱封建家族转移投资方向,还规定如有世家巨族出资凑集公司办有成效者,奏明请旨给奖。
商部的设立和勋商章程的颁布,不能不说是商人地位根本上的改变,“士商平等”才真正从事实上确立了起来。商人受到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而且他们的作用也愈来愈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摘编自张步先《论晚清新政时期的重商主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新政中的重商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新政中重商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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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隋以前地方官制重叠,滥立名目,形成了“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状况,出现了“资费日多”“租调岁减”的局面。583年,隋文帝废除郡级,改为州县两级制,并且合并一些州县,裁汰一些冗官。汉、魏时,州、县两级长官权力很大,可以自行选择僚佐.隋朝确立制度,全国各地的“大小之官,悉由吏部”任命,而且县佐须用别郡人,还规定地方长官及其重要属僚每年年终到中央“上考课”(报告工作),中央还常常派使臣出巡各地,考察州县官员政绩好坏。
——朱绍侯《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概括隋朝地方官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简析隋朝地方官制改革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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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日益高涨的革命浪潮猛烈地冲击着清廷的统治。1905年,俄国在日俄在日俄战争中的失败,舆论大都认为这与俄国未行宪政而日本实行了宪政有着密切关系。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周馥、湖广总督张之洞还联衔上奏,请定十二年后实行宪政,并奏请派亲贵大臣出国考察政治。……迫于形势和舆论的压力,清廷于1905年10月派载泽、端方、戴泻慈、李盛铎、尚其亨等五大臣分赴日本及欧美各国考察政治。次年,他们陆续回国,建议朝廷诏定国是,仿行宪政,以便安抚人心,稳定大局。慈禧太后经过反复考虑,采纳了他们的意见。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宣布“预备仿行宪政”。但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清廷决定先从改革官制入手,逐步厘订法律、广兴教育、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作为实行宪政的“预备”。1906年11月6旧,清廷公布了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行政中枢军机处保持不变,对某些部的名称做了更改;迫使袁世凯将已练成的“北洋六镇”交出四镇,归满族亲贵控制的陆军部统率。与此同时,清廷力图削减地方督抚的权力。次年八月,把湖广总督张之洞、直隶总督袁世凯调升为军机大臣,剥夺了这两位实力最强的汉族总督的实权。
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的统治“万世一系”,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一切颁行法律、召集开闭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率海陆军、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戒严、司法等大权,全在君主一人手中。特别是用人、军事、外交等大权,议院根本不得干预。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廷实行“预备立宪”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廷“预备立宪”失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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