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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shì,种植)。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题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高三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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