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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什么是“给”?比较流行的误解是把“给”解释为放弃,被别人夺走东西或作出牺牲。一个性格没有超越接受、利用或者贪婪阶段的人对“给”的理解就是这样。一个“重商主义者”也准备给,但一定要通过交换。只“给”而没有“得”对他来说就是被欺骗;那些基本上是非创造性性格的人在“给”时,会有一种被人拿走东西的感觉。因此这种类型的人大多数拒绝给别人东西。而有些人却把“给”作为一种美德,一种自我牺牲的美德。对他们而言,“给”比“得”好,宁可忍受损失也要体验给予别人的快乐。

有创造性性格的人对“给”的理解完全不同。他们认为“给”是个人力量的最高表现,恰恰是通过“给”,我才能体验我的力量,我的“富裕”,我的“活力”。体验到生命力的升华,使我充满欢乐。我感觉到自己生气勃勃,因而欣喜万分。“给”比“得”要有更多的愉快,这不是因为“给”是一种牺牲,而是因为通过“给”表现了我强大的生命力。

如果我们拿这一观念来解释各种特殊现象,就不难认识其有效性。最基本的例子表现在母子关系上。女子“给”的行为表现在她作为母亲的责任上。她把她的养料给予她腹中的胎儿,后来又给婴儿喂奶并给其必要的温暖。对女子来说不能给是极其痛苦的。

在物质世界范畴内,“给”代表着富裕。不是拥有财物的人是富裕的,而是能给予他人东西的人才是富裕者。害怕受到损失的吝啬鬼,不管他拥有多少财产,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也是一个贫穷而可怜的人。愿意把自己的东西给予他人的人却是富有的,他感受到自己是一个有能力帮助别人的人。只有那些连生活必需品都没有的人才不能体验帮助别人的乐趣。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衡量有没有足够生活必需品的标准既取决于人实际拥有的财产,也取决于人的性格本质。实际情况是,穷人往往比富人更愿意给。尽管如此,超过一定限度的贫困往往使许多人无法“给”,这一点令人十分懊丧——这不仅仅是因为从中可以看到穷人的贫困,同时也是因为穷人被剥夺了“给”所带来的欢乐。

“给”的重要含义不仅仅包含物质范畴,还包含人与人之间的精神范畴。一个人究竟能予别人什么呢?他可以把他拥有的最宝贵的物质——他的生命的一部分给予别人。但这并不是意味着他一定要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而是他应该把他内心有生命力的东西给予别人。他应该同别人分享他的欢乐、兴趣、理解力、知识、幽默和悲伤。简而言之,一切在他身上有生命力的东西。通过他的“给”丰富了他人。同时在提高自己生命感的同时,也提高了对方的生命感。他给并不是为了得,但是通过给,不可避免地会在对方身上唤起某种有生命力的东西。因此他的“给”同时也包括了使接受者也成为一个愿意“给”的人,而双方都会因为唤醒了内心的某种生命而感到快乐。在“给”的行为中诞生了新东西,给、得双方都会感谢这种新东西,这一点表现在爱情上就是:没有生命力就是没有创造爱情的能力。

(选自艾·弗洛姆《爱的艺术》)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 许多人认为“给”即放弃、被夺走东西或作出牺牲,这是一种流行但错误的理解。

B. 那些基本上是非创造性性格的人都拒绝给别人东西,认为那样有被人拿走东西的感觉。

C. 重商主义者不反对“给”,但前提是交换,目的是得,否则就认为有违基本道德准则。

D. 有些人为了成就美德而“给”,对他们而言,“给”是一种自我牺牲,能体验到快乐。

2.下列对原文相关内容的分析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A. “给”能给人带来欢愉,这不仅因为“给”能体现一种牺牲,更因为通过“给”表现了“我”的生命力。

B. 一个在物质上富有的人,如果他对财物吝啬,不肯施舍帮助他人,那么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他也是一个穷人。

C. 把自己身上有生命力的部分与他人分享,这是用一种生命力唤起另一种生命力,这超越了物质的范畴。

D. “给”不是单向施舍,而是双向唤醒,给予者和接受者的生命都在“给”中诞生出新的东西,感受到生命的快乐。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行为中,不能体现“给”本身也意味着“得”这一理念的一项是

A. 教师在教授学生知识、技能的同时,自身品质也在交流互动中得到提升。

B. 演员通过精湛的表演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而观众的掌声给演员带来成就感。

C. 精神分析学家通过治愈其他病人从而治愈了潜藏在自己心灵深处的心理疾病。

D. 作家将自己的精神劳动凝结成书籍给读者精神享受,同时获得巨大的利润和声望。

高一语文现代文阅读简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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