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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文后各题。

《史记》中的法治思想,主要以两种方式体现:一种是司马迁在篇末以论赞的形式直接发表观点和评论;另一种则体现在对人物和事件的描写与叙述中,正所谓“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在作《史记》时,司马迁参考了当时众多的典藉而加以剪裁,在对材料的取舍轻重中无疑蕴含着撰者的主张。

据《史记》记载,尧年老时,让舜代行天子的职务,考察他的执政能力。舜实行了―系列政策,其中关于法治的措施有作“象刑"。有学者推测,“象刑"并不是真正的处罚,而是―种“象征刑”,是让犯法者穿上与众不同的衣服,戴上不同颜色的头巾,以此来表示警戒。这体现了原始的“慎刑”思想。周穆王以甫侯为相,作《甫刑》,其中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的过程提出了很高要求。难能可贵的是,当时已提出了处罚必须和所犯罪行相适应和疑罪从轻的口号。认为只有谨慎使用法律,不轻易用刑,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护。

秦统一后,李斯主持整理修订法律,“除疑定法",使百姓“咸知所避”。司马迁肯定李斯在法治上的建树,但批评她过于“严威酷刑”,认为如果不是因为这一点,他将会和周公、召公等圣贤一样名垂青史。秦始皇用战争手段统一中国,并强制性地把泰国的法律推行到新征服的地区,造成这些地区人民的激烈反抗。秦朝的快速灭亡,使汉初知识阶层深刻反思秦代统治教训,形成了一股“非秦”的思潮,而秦朝的严刑峻法是广受批评的内容。贾谊的《过秦论》即是“非秦"思潮的代表作品,而司马迁非常推崇贾谊对秦政的分析与批评。

与对秦始皇的批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马迁对汉文帝的赞扬,在他的笔下,汉文帝是一位贤明君主。在汉文帝时期,中国的法制有几项重大的变革,废除“收孥”是其中之一。“收孥”是由秦代开始的一种残酷制度:如果一人犯罪,其父母妻子等家属都要遭受处罚。汉文帝认为法律是政台之本,其作用是禁止暴行,引导民众,如果某人犯罪亲属也连坐,则有悖于法律的根本宗旨,因此即位第一年就废除了这―制度。汉文帝时期另一项重大法治变革是废除肉刑,文帝认为对犯罪者不进行教育而只是施加刑法,残毁肉体,这不是为民父母应有的作法,他随即下令废除了肉刑,在《史记•循吏列传》中,司马迁明确地表达出从宽执法的主张:“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率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汉武帝后法网渐趋严密,中央大力打击地方豪强,出现了郅都、张汤、杜周等一大批“酷吏”。司马迁认为他们虽然严酷,但却能“致行法不避贵戚”,体现了一定的司法平等观念。

《史记》中大力宣扬道德教化与法律制约相互配合,认为礼、德要优于政、刑。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说:“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认为道德规范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法律规定的作用只体现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法律的处罚制成作用是即时的、显性的,而道德的引导规范作用是长期的、隐性的。

(选自岳庆平(<史记>中的法治思想)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司马迁关于法治的一些主张,可以依据他撰写《史记》时对相关内容材料的剪裁取舍做出,分析判断。

B.尧让舜代行天子的职务,通过对舜实行的一系列政策进行考察,来了解舜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政能力。

C.从《史记》对舜实行的法治措施的记载可知,我国早在远古时代就已经有了初步的“慎刑"思想。

D.《甫刑》体现“慎刑”思想,认为只要谨慎使用法律,不轻易用刑,就可以得到百姓的拥护。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史记》中的法治思想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体现,司马迁更看重第二种方式,认为行事胜于空言,应把主张融于对人物和事件的描写和叙述中。

B.舜执政时期实行的“象刑”,据有人推测,可能是一种为了达到警戒作用的象征刑,不能把它与真正的处罚等同看待。

C.司马迁认为李斯虽在法治上有所建树,但他过于“严威酷刑”,所以没有能够和周公、召公等圣贤一样名垂青史。

D.从秦代开始实行的残酷的“收孥”制度,在汉文帝看来是有悖于法律宗旨的。因此,他即位后很快就废止了这种制度。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在汉初的知识阶层看来,秦朝的快速灭亡,与它的严刑峻法有关。作为“非秦”思潮代表作品的《过秦论》就表达了这种观点。

B.在司马迁笔下,汉文帝是一位贤明君主,这是因为汉文帝时期在法治方面的几次重大变革与司马迁从宽执法的主张相符合。

C.在司马迁看来,酷刑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公平的实现,如汉武帝任用了大批酷吏打击地方豪强,产生了较好的作用。

D.道德教化虽然与法律制约可以相互配合,但却优于法律制约,因为道德教化的作用可以防患未然,并且具有长期性。

高一语文现代文阅读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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