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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德意志皇帝在国际上代表帝国,以帝国名义宣战、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或条约,首相主持帝国政府,不对议会负责,可以解散议会;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行使立法权;帝国司法机关为帝国法院,地方法院则是各邦法院。这反映出当时德国

A. 有明显的专制主义色彩

B. 政体体现了分权的思想

C. 建立起了责任内阁制度

D. 国王处于统而不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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