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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关于中小学教师可否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早已成为教育领域讨论的热点。而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就在于,不仅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力,还对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惩戒措施、禁止情形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清晰限定。

对于《意见稿)的出台,不少教师认为,教育部出台的这一征求意见稿更多体现的是对师道的维护。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持反对意见者尤其是一些家长担心,惩戒权有可能会促使一部分本来就不懂管理艺术、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教师产生依赖心理而滥用这一权力,对师生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诚然,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因为适度的惩戒既是促使孩子更深刻地认知是非对错,也是培养其规则与责任意识的必要手段。但另一方面,倘若教师认为拥有了惩戒权,就能将隐于惩戒背后的所有问题“斩草除根”,不仅是对惩戒权的误读,也必将带来更多问题。教师在没有对学生问题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有深度了解的情况下,在没有与家长和学生进行良好沟通之前,沉甸甸的戒尺,还须慎举。

那么,如何解决教师在惩戒问题上的困惑,同时也能保护学生不受伤害,进一步明晰责权边界?有专家提出,对学生进行惩戒、处分,应建立一个合法、公正的程序。即教师在决定对学生实施较重惩戒之前,要先把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上报给学校相关负责部门,由学校相关负责部门启动对学生行为的调查,包括听取被惩戒学生的辩护,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惩戒决定,并把情况及时告诉学生和家长。学生和家长可提起申诉,学校相关部门再成立申诉委员会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做出新的决定。对此建议,笔者深为认同。

总之,“戒尺”的回归,折射出的是隐于惩戒之争背后深层次的师生关系问题。“戒尺”的回归,实质上是对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以及亲子之间、家校之间重建良好关系的呼唤。当每个人都有了一把“心中的戒尺”,时时用来量一量自己的一言一行,建立了彼此信任、相互支撑、同心同向的关系,或许很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摘自中国教育报《“戒尺”回归是对良好师生关系的呼唤》)

材料二:

11月18日,曲周县依庄乡西来村小学六年级举行了一场特殊的“戒尺试点班”启动仪式,仪式上,学生郑重地将一把成尺交到了老师手中。

据了解,这样的“戒尺试点班”在曲周已设立128个,不过今后,戒尺回归课堂将不仅仅局限于这些“试点班”,越来越多的中小学将把戒尺还给老师。

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权。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与教育惩戒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师法则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有专家指出,这些法律并没有提及教育惩成这个概念,这使得“能不能惩或学生”成为一个问题,因为找不到合规合理合法的惩或与体罚的界限,致使一些负责任的教师如要“管学生”,就可能“风险自担”。甚至,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一度被认为是落后的教育方式。

而与教师教育惩戒权日渐丧失相对应的,是家长对孩子关注度、溺爱程度和学生个性的强势提升。

老师不敢管、家长不让管、学生管不得,教育手段失之于软是当前普遍存在的现象。

对此,有专家指出,惩戒是教育的一部分,适当的惩戒可以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能为自己的过失负责,从而让学生更好地成长。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不仅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还规定根据学生造规违纪行为教师可采取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惩戒行为。

作为教育惩戒权的执行主体,惩成规则的制定也免除了老师们因惩或不当引“火”烧身的后顾之忧。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导向是十分积极的,它的出台本身,已经通过话语权的转变,体现了背后教育理念的转换,在重新理顺老师、学生、家长的认识方面是非常正向的。”河北大学教育学院薛国风教授认为。

(摘自河北新闻网《“戒尺”回归,惩戒权如何行使》)

材料三:

在国外,不少国家对于惩戒权有自己的标准。中素平告诉记者,惩成应该分为两方面,关于纪律处分,反哪些纪律会予以开除、记过等等,大多数国家没有太多分歧。各国主要的区别在于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学生违纪,而这也是此次《规定》主要谈到的方面。

兰州市十一中教育集团新区校区学生发展处主任高进儒对此进行了佐证,他谈到美国和英国的经验:“一般的教育惩处,是美国学校实施最多,相对来说也较轻的一种学校惩戒。主要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让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这是一种仅次于不能来校上课的惩戒。”而英国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如果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会使用的惩戒方法一般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其父母还将面临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

在我们的邻国韩国和新加坡,则保留了“鞭挞”等方式。

(摘自光明网《重拾“戒尺”,能否让教育更完整?》)

1.下列对材料一相关内容的理解,正确的一项是

A.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出台以来引发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家长担心教师因此滥用权力,对师生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B.材料主要是从明晰责权边界的角度,积极肯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意义。

C.材料一强调了惩戒体现了教育的完整性,惩戒既是促使孩子更深刻地认知是非对错,也是培养其规则与责任意识的必要手段。

D.关于合法、公正的程序,材料有明确的态度,即教师在决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之前,必须先上报学校相关负责部门,由学校启动对学生行为的调查。

2.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

A.“戒尺”的回归,实质上是对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以及亲子之间、家校之间重建良好关系的呼唤。建立了彼此信任、相互支撑、同心同向的关系,教育问题或许也就迎刃而解了。

B.材料二先以曲周县“戒尺试点班”启动仪式为例,说明戒尺回归课堂的现象,然后从已有法律的漏洞谈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意义。

C.与材料一不同的是,材料二在教师惩戒行为上更强调的是教师可采取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惩戒行为。材料一更强调程序。

D.材料三侧重从国外的经验,强调惩戒权的各国标准。英国、韩国、新加坡的规定中,教师是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的。

3.综合三则材料,概括《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意义。

高三语文现代文阅读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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