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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该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

A.否定了君主专制制度

B.宣扬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思想

C.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D.一定程度上限制总统专制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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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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