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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典蕴含着重德礼、慎刑罚;遵伦常、讲忠孝;重和谐、求和睦的民族精神。由此,思想家提出“明刑”(彰明刑罚)可以“弼教”(辅助教育),也就是通过彰显法律规范的内容,使民了解它所蕴含的民族精神,表明法律非以刑人为目的,而以使民远恶迁善为目的,以期实现以刑弼教、以刑辅教。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使民知法既可以远离犯罪又可以借法保护其自身的权益。正是由于法具有止恶劝善的功能,并非一味以刑人为目的,因此守法者如沐春风,违法者如履薄冰。。

历史上,明刑弼教的内容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变化。汉儒传承了以礼乐主宰刑罚的传统,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指导原则,即朝廷以道德感动民众,刑法只作为辅助手段。例如,董仲舒借助阴阳五行之说,大力宣传“大德小刑”,以德化民教民,使民不敢为非、不触法禁。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开宗明义便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阐明了教化为先,刑焉其后,明刑弼教的真谏。韩愈也曾经说过:“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要达到天下大治,应效仿圣王,以德化天下,“亦以五刑辅弼之”。为矫正元末法纪败坏、人不畏法、肆意为恶的积弊,以严刑治国。他手订的《大诰》收集了严刑惩治犯罪的案例,意在教民“趋吉避凶”之道。《大明律》旨在运用法律打击奸顽,惩治犯罪,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国家的纲纪。明太祖还有意识地对某些案件重法又重情,借以表达明刑弼教之意。例如,“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御史欲并论父。太祖日:‘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清代在承袭明代的立法思想的同时,对政刑与礼教的目的做了经典阐述,并指出立法的精义在于“明刑弼教”。《清史稿.刑法志》篇首开宗明义:“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匡之直之而刑生焉。’

从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再到明礼导民,明刑弼教是贯穿中国古代两千余年的一个传统。它产生于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是人本主义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实施则国兴,慢而废弃则国亡。这是一条历史规律。“以德化民”的“化”与“明刑弼教”的“教”二者具有相通性,目的都在于“导民向善”,使民远离犯罪。以德化民与以法治国是互相连接、互补互用的,国家治理不可忽视的二柄。法与德的结合减少了法律的滥用,柔化了法条严酷的外貌,便于民众接受。以德化民使民心向善,通制了犯罪的动机,有利于避免法繁刑酷的虐政。德法互补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义义务和遵守道德规范的义务相一致,既止恶,而又劝盖,使“明刑弼教”的“ 教” 落到了实处。同时,德法互补又使法律道德化,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

(节选自张晋藩《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心》,有改动)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A. 彰明刑罚辅助教育,使人民了解教育所蕴含的民族精神,表明法律不是要以惩罚人为目的。

B. 儿子犯罪被判死刑,父亲行贿为儿子求情,最后判子赦父,这一事例反映明太祖到来重法律也重私情。

C. 因为“明刑弼教”的“教”与“以德化民”的“化”二者之间存在相通性,所以都能使百廷姓“向善”。

D. 以德化民与以法治国互补互用,能止恶劝善,可以使得法律道德化并且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 文章以董仲舒大力宣传“大德小刑”的事例来论证汉代儒家德主刑辅的主张。

B. 文章从德化民、以法治国两方面,较为深入地阐述了我国古代国家的治理问题。

C. 文中用韩愈言论、朱元璋修订法律等事例,论证教化先行、刑罚居后的分论点。

D. 对明刑弼教,文章先解释,接着列举一些朝代的事例进行分析,最后作出总结。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 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并非一味以刑人为目的,因而守法者受到感化,违法者则会谨慎而存有戒心。

B. 清代的立法思想承袭明代,对政刑与礼教的目的有阐述,《清史稿.刑法志》对“刑生”的原因有解释。

C. 中国古代国家治理过程中,德、礼、刑综合使用,基础是以人为本,认真实施者国家就会兴盛。

D. 为了减少法律的滥用、柔化法条严酷的外貌、遏制犯罪的动机等,必须以德化民,使民心向善。

高三语文现代文阅读简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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