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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皇帝有权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由皇帝任命帝国首相”“皇帝任命帝国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这些规定说明(  )

A.皇帝是国家权力的实际主宰者

B.德国是传统意义上的君主专制国家

C.国会和首相没有权力

D.宪法的颁布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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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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