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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钦定宪法大纲》摘编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承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君上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摘编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中华民国国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1)根据材料,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异同。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进步意义。

九年级历史综合题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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