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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网络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网络空间也发展成了另一个世界。这个世界肯定也有它的法律与秩序,只不过我们目前还不完全清楚。网络世界的法律与秩序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它是否和现实世界里的法律与秩序一样,这两者又有何异同?

当我们在谈网络秩序的时候,有两种可能性。一种秩序就是网络自身的科技秩序。这种秩序不光是自主的,而且是自创性的。怎么样一步步地顺着它的程序操作,才能上网,找到需要的资料,或是做研究,这是网络固有的秩序。另一种是人为的秩序,也就是法律秩序。互联网自身的秩序并不完全依赖于法律,而主要是靠技术系统建立起来的。法律只能调整互联网上的活动,而无法自主地调整互联网自身的系统。如果按照哈佛大学教授莱斯格的说法,互联网是由法律、代码技术、社会规范及市场这四者共同调整的,那么,法律的作用可能并不比其他几种系统更为重要。因此,在思考网络空间的法律与秩序时,“网络法治”这个概念其实不是太有用,还需要把其他因素纳入到思考范围内。这和用法律调整现实中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很不同的。

在现实中,就治理而言,其他因素几乎不可能和法律互为选择。法律可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调整各种关系,一切都可以唯法律是从。

网络空间是一个国界、种族、语言的世界,因此,理想地说,它的自由和秩序应该通过世界性的法律来保障。但由于某些具体的原因,可能某些地方会有自己的网络秩序。比如欧盟的互联网基本上是通联的,它们拥有一个共同的秩序。但是在整个网络范围内,一个世界性秩序的形成还是很困难的。虽然理想的网络世界的法律与秩序应该是世界性的法律与秩序,但是现实存在的确是一种民族性的或者国家性的,有界别的秩序。

既然网络世界是真实世界的反映,而拟真世界的法律与秩序就是真实世界的法律与秩序的反映,那么真实世界的法律就应该适用于网络世界。如果这个前提站得住脚,那现实世界里所有权利、义务以及各种各样的法律都可以适用于网络世界。现实世界里有合同法,网络世界里也就应该有合同法。现实世界里有物权法,网络世界里也就应该有物权法。而现实世界中的权利义务也应该适用于网络世界之中。

然而,尽管拟真世界的法律与秩序很可能就是现实世界里的法律与秩序的移植物,但是它们仍有很大的不同。比如网络诈骗,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来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网络诈骗。法官可能会引用现实世界有关诈骗的规定来判断某一个网络行为是不是诈骗行为。但是,因为网络有它的特殊性,有与现实世界不同的地方,法官就需要了解那些不同的地方是什么,依据刑法、法律制度、法理等去判断,什么样的要素构成了网络诈骗,对此应采取的态度是什么。虽然网络世界法律与秩序的问题和现实世界里面有相通的地方,但也并不完全相同。

既然网络法律治理是一件全世界的大事情,而在现实社会中已有全世界通用的合同法《维也纳销售合同公约》,在仲裁领域里,也有适用于全世界的《纽约公约》,所以,一部全世界通用的网络合同法应该是可能的。

(摘编自於兴中《网络空间法律与秩序》)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确定并能区分网络世界的法律与秩序与现实世界的异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B.网络自身秩序主要依靠技术系统建立,这限制了法律在网络世界中的调整作用

C.网络空间如要形成一个世界性的秩序,必然需要突破现存网络秩序的地域局限。

D.网络世界的法律和秩序虽直接移植于现实世界,但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相同。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文章以网络发展的现状作为立论前提,论述建构网络世界的法律和秩序的问题。

B.文章引述莱斯格教授的说法,有助于强调法律在互联网所起的作用有限的问题。

C.文章在论述过程中,考虑到网络世界的特殊性,也考虑到现实法律适用的局限性。

D.文章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逐层推进的方式进行论证。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网络法治”这概念不太有用,是因为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世界网络的法律与秩序。

B.既然网络世界是真实世界的反映,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也就没有拟真与现实的区别。

C.法官判定网络违法行为的困难,在于要考虑网络特殊性和现实法律适用性的统一。

D.《维也纳销售合同公约》既然是全世界通用的,那么完全也可适用于网络世界中。

高二语文现代文阅读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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