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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大数据时代,财产内涵与范围已发生变化,财产不再限于有形物体,也逐渐包括一些网络虚拟物品。一般来说,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以文字、数字、声音、图形、图像等电磁数据的形式呈现;其二,不同于有体物形式的财产,并不真实地处于所有者控制之下,而是借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基于第三方协助管理之上的间接占有;其三,具有相对独立性,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不具独立价值的数字形态财产只是现实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虚拟财产;其四,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独占性,网络虽是没有疆界无法独占的,但储存于网络中的数据、信息却可以独占享有。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还蕴含着不容忽视的精神价值。

(摘编自百度百科)

材料二:

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将之正式纳入我国法律的保护范畴。在此之前,我国与虚拟财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不存在,因此早些时候,面对虚拟财产纠纷,公安、司法机关因不明确其具有财产属性而往往不予受理。此次通过的《民法总则》,虽是简单的一句话,却意义重大,填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第一步。当然,这一规定仍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还不能够将之作为直接依据。对虚拟财产的内容应当如何认定,又如何进行法律保护,还需要通过更多的司法实践来探索,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摘编自蒙宝盆《虚拟财产定性及保护规则的立法建议》)

材料三:

流量经济时代,微信公众号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平台,并通过品牌营销、广告代理等内容输出,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其运营中,与之相关的各种新类型纠纷也屡屡出现。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国第一起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退伙财产分配案件。

2016年,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四人共同设立了微信公众号“A”,以赵某个人名义注册,并开设银行公共账户,四人分别或联合署名发表文章,年收入达300多万元。2017年7月,四人产生分歧,赵某自行修改了账户密码,导致公众号的合作运营无法继续。因此,三名合伙人诉至法院,要求对已有收入进行分配,涉案公众号由被告赵某继续运营,被告按微信公众号价值折价补偿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运营平台及其他网络用户,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同时,考虑到虚拟财产与一般资产不同,经过反复讨论后,法院请专业机构对涉案公众号进行价值评估,同时综合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发展历程、影响力和传播力、收益预期及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等多项因素,酌定该微信公众号至各方合伙关系终止时的市场价值为340万元,鉴于该微信公众号之后由被告继续运营,判决被告赵某向三原告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摘编自《共同运营公众号如何分割收益?》

1.下列不属于虚拟财产的是一项是

A.上传到博客或QQ空间的个人照片和原创文学作品。

B.网络游戏的账户,以及购买的游戏装备和游戏道具。

C.在QQ平台上注册的个人账号,及该账号的QQ等级。

D.在某平台上经营的网店和个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

2.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虚拟财产是基于现代互联网技术而衍生的一种新型财产形式,不仅存在于网络世界,也与民众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

B.信息化时代,保护虚拟财产的要求日益迫切,《民法总则》的出台给解决虚拟财产纠纷带来了曙光,公安、司法机关因此开始立案受理虚拟财产相关案件。

C.虚拟财产可能牵涉多方利益,因此处理其利益分配需要界定清楚财产所有者之间、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权属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D.有别于现实财产,虚拟财产难以真实、准确地将现实价值反映出来,为提升评估的准确性,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并综合多种因素来认定其市场价值。

3.请结合材料,分析首起公众号纠纷案裁决在推进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方面的意义。

高三语文现代文阅读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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