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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晋察冀边区通过实行统筹开支、合理负担、征收救国公粮,并不断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基本解决了军政开支的需求,但仍存在着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为使边区税收制度趋于科学化,1940年8月边区政府颁布“双十纲领”。此后在认真研究和总结边区各地的丰富经验,并积极吸取其他抗日根据地的经验的基础上,1940年12月,公布《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统一累进税是按照财产和收入而统一累计征收并有累进最高率及免征点的一种税收制度。规定:(一)资产中,应征者以有收入和用来营利者为限;收入中,应征者为土地收入、林木收入、合作事业收入、房租利息和各种工商业收入等。(二)农业累进税以土地为计算单位,财产与收入合计,以其平均每年的收获量为标准折成“标准亩”,在此基础上计算“富力”,折算纳税分数;工商业累进税将资金与收入分别计算“富力”,折算成纳税分数,按同一累进率征收。(三)根据家庭每人平均“富力”之多少,分为12个等级,税率按等累进。(四)明确免征点,使赤贫人民免纳负担

——摘编自《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的税制改革》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晋察冀边区政府实行统一累进税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晋察冀边区政府实行统累进税的特点及意义。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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