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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刑法志三》“大恶”条明确说:“诸谋反事觉……行省不得擅行诛杀,结案待报。” 另行省处理“刑名公事”,检核法令格例拟定罪名时,较轻的罪犯可以自行断遣,“重 刑”  则要结案咨请朝廷审查批准……由此可见元朝(   )

A. 行省全权处理地方事务   B. 中央掌控最高司法权

C. 行省是专门的司法机构   D. 刑名公事全部上报朝廷

高一历史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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