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小题。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B.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C.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
D.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B.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C.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D.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
高二语文现代文阅读困难题
【2014年高考课标全国Ⅱ卷】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的题目。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炜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 《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 《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 《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 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B. 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C. 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
D. 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B. 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C. 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D. 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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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小题。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B.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C.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
D.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B.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C.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D.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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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题。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炜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B.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C.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
D.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B.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C.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D.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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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题(6分,每小题2分)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B.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C.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
D.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B.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C.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D.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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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炜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 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 《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 《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 《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 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B. 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C. 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
D. 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 《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B. 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C. 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D. 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
高二语文现代文阅读简单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阅读下文,完成后面题目。(9分)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C.《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
2.下列理解和分析,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3分)
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彻底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B.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C.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
D.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坐监一年的处罚。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B.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我们应该全部传承。
C.《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三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D.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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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场,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B.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C.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
D.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B.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C.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D.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
高二语文现代文阅读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题。
失去风景的时代
曹文轩
⑴我们不无悲哀地看到:现代小说却已经不再注目风景。当年,川端康成称他与自然的关系是“幸运的邂逅”。他在谈到《伊豆的舞女》时,惟一的遗憾是觉得风景描写还是少了些。从前的小说家,虽然没有太多的人去自觉地谈论风景的意义,但在实际写作中,风景始终是他们的小说的重要元素。他们的写作,几乎形成一个定论:风景描写是小说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元素。
⑵然而现代小说就是抛却了这一元素。
⑶人类进入现代之后,对自然实际上已经失去崇拜之心。与并不总是喋喋不休地谈论自然的古人相比,现代人对自然的亲近未免有点矫揉造作。现代人更多是出于功利之心来关心自然的,因为自然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古人对自然有崇拜之心——甚至有敬畏心。“自然”是与“天”相等的概念,它具有至高无上的神性。古人面对自然,是一种宗教的姿态,他们虔诚静听与默察,是要在万籁俱寂中读出其奥义。因此,自然对他们来说不能有须臾的分开。而现代人尽管作出各种各样亲近自然的样子,并有许多赞美之词,但骨子里,现代人还是只相信自己。自然已不再具有神性,它只不过是物质,是被看的。
⑷小说也就可以不必在意自然了。
⑸工业文明、人口难以抑制的增长而不断加大的消耗,使自然在退却与贫化。工业文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享受的同时,废气、废水,也是日甚一日地污染风景。然而我们还在日甚一日地挤压风景似乎要将它直挤到天边。
⑹现代,有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在失去风景的空间里。有些人,从一出生,就是在一片缺乏绿色、缺乏蝉声与鸟鸣的水泥钢筋的世界里。他们的肉体与灵魂从一开始就缺乏自然所给予的灵气与湿润。他们的记忆里没有什么像样的风景,更没有对风景的深刻感受。
⑺因此,小说也就没有了风景。
⑻然而,最根本的原因,却在于现代人的审美趣味、审美意识的历史性变异。
⑼现代之文学艺术,新生了许多特质,但同时也丢失了许多特质,比如意境、诗性等。在现实生活与现代哲学思潮的双重作用下,现代文学艺术将更多的心思用在了对深刻思想的追求上。文学艺术从来没有像今天的文学艺术这样酷爱思想。现代哲学的发达并由此带来的思想观念的众声喧哗,使文学艺术陷入一个庞杂无绪的思想大网之中而不可自拔。追求思想的新颖,直至追求思想的乖戾,已成时尚与习惯。在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后,一些现代的文学艺术家们在冥冥之中达成一个共识,这就是:思想的深刻只能寄希望于对丑的审视中,而不能寄希望于对美的审视上;美是虚弱的,苍白而脆弱的,甚至是矫情的,美的浅薄决定了它不可能蕴藏什么深刻的思想,就更说不上蕴藏什么惊世骇俗的思想了;而丑却是沉重的、无底的、可被无穷解读的,那些非同寻常的思想恰恰藏匿于其背后。因此,在现代艺术家那里,思想的挖掘,也就是在丑之上的挖掘,丑成了思想的矿脉。丑的物象(比如溃烂的脓疮,比如苍蝇),丑的人性(比如窥阴癖,比如自虐狂),纷纷涌入文学艺术家的视野。现代文学艺术家就这样与荒诞、怪僻、邪恶、阴鸷、猥琐等联系在一起了。这虽然并非是现代文学艺术的全部,但却是现代文学艺术的主流——至少是它留给人们的主要印象。
⑽作为人们追求雅致、雅趣、雅兴的文学艺术,现在背离的恰恰正是这一切。现代文学艺术正是将粗俗、丑陋、阴沉、冷漠的事物作为自己观照的对象。但,因为它要保持所谓的中立、零度,没有显示批判的姿态,它在效果上,在给阅读者的感觉上,就是如此。我们已经开始习惯这一切,并也已经能够驾轻就熟地来领会它的“深刻”之处了。
⑾这里,我们没有义务去论证文学是否真的有必要将全部心思用在思想的深刻上,美本身的价值是否比思想弱小,美是否也蕴藏着深刻的思想。我们只想通过这一切描述,给小说为什么失去风景这一状况找到最根本的解释:风景的被注意,是与雅致、雅趣、雅兴联系在一起的,既然雅致、雅趣、雅兴已被冷淡与放弃,风景也就自然消失了。
⑿恶心的感觉、阴冷的感觉,不可能来自冬日的太阳、月下的清泉、雨中的草莓。
⒀现代小说因为缺乏古典小说中的树木、草原、河流、小溪、露珠与青草,使人感到焦灼、枯涩,怎么说也是缺憾。
(选自曹文轩《小说门》,作家出版社2003年1月版,有删节)
12~13题为选择题,请在答题卡“选择题答题区”作答。(12题选对一项给2分,选对两项给5分,多选不给分)
1.下列说法符合文意的两项是( )( )(5分)
A.自然直接关系到现代人的生存,所以,现代人都会用功利之心来关心自然。
B.现代文学艺术与古代文学艺术相比,最大区别就在于现代文学艺术将心思用在对深刻思想的追求上,而古代文学则相反。
C.作者认为思想的深刻只能寄希望于对丑的审视中,而不能寄希望于对美的审视上。
D.人们往往将现代文学艺术家与荒诞、怪僻、邪恶、阴鸷、猥琐等词汇联系在一起。
E.“ 但却是现代文学艺术的主流——至少是它留给人们的主要印象”一句中的破折号,其作用是补充说明。
2.下列说法不符合文意的一项是( )(3分)
A.丑到极致便是美到极致。(贾平凹)
B.一切艺术、宗教都不过是自然的附属物。(亚里士多德)
C.风景的发现恰恰是更重要的发现。(里克尔)
D.一个真正的艺术家与大自然是一致的。(梵高)
3.请结合上下文解释“丑成了思想的矿脉”这句话的含义。(4分)
4.请结合全文分两点概括“现代小说却已经不再注目风景”的原因。(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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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题。
在中国历史上,士本来是末等的贵族,但是在周代,它就已经向庶民的方向滑落。在孔子时,士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阶级,游离摇摆于贵族与庶民之间,上可为贵族或为官,进入统治集团,下可为民,即成为被统治阶级。最终它定位于民之首,所谓士农工商。而这个士,在多数年代,得到了统治阶级和庶民的尊重,有着很大特权。
孔子本身是一个士。儒家就是士的代表。正是由孔子集成发扬,将此前就已经存在的士的人格特点,包括精神的、知识的、操守的,形成了体系的框架,最后在孟子那里,将它建成为一座辉煌的殿堂。此后,中国以儒家为代表的士,成为中国政治、社会、文化进程的价值主干和人格载体,道统在兹,文脉在兹。
可以将士的精神内涵、行为特征与人格特点简单地归纳如下:以天下为己任、救苍生保社稷的责任担当;尽心知命、天人合一的信仰追求;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道德操守;熟知经典与礼乐射御书数的知识技能;社会道德纲常的教化维护;诗文琴棋书画及优游山水的生活雅致。而中国古代那些脍炙人口的故事,大多是由士担任主角的,如秉笔直书的齐史,安贫乐道的颜回,含垢忍辱的司马迁,捐躯死国的颜真卿、文天祥,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渊明等等。
以上这些士最重要的精神内涵、行为规范,有一个集中点,就是独立人格。独立人格之于士,就如其精气神和脊梁骨。如果没有独立人格,那么士就不会成为一个独特的阶层,也就浑然泯灭于庶民之中。如果没有独立人格,中国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主干支持,或者说,也就没有中华民族的延续,因为中国文化会在一团软泥似的士的身上断裂湮灭。
士也有自己种种的弱点和问题。除了知识单一专业性较差外,作为专制制度下的一个群体,它从先秦的独立性人格,随着时序变迁,渐渐产生了人格分裂,大多数士为了生计,不得不形成对君主的人身依附,而那些入仕的士,在权力腐蚀下,不能知行合一,产生了对价值观的背离,腐败变质。士的这些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制度本身,而制度的形成,又在于历史上中国的经济特质。
作为一个小农经济国家,经济特点规定了严格的、以血缘关系为依据的上下尊卑的差序格局,因为只有统一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才能应对农业所要求的诸如水利建设和荒年救济这一类公共管理需要,而小农经济的风险和单薄,则要求祖辈的传统经验和全家乃至家族的齐心协力。于是,天地之外,君父崇拜就是社会纲常的基础。
1.下列关于士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在中国历史上,作为贵族的士,随着时代的发展,地位不断滑落,至周代,已经接近庶民。
B.孔子是士之人格的集大成者。在总结和继承的基础上,士之人格特点至此形成了一个体系的框架。
C.士是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特定社会阶层。他们有大济苍生之志,亦有琴棋书画的雅致生活。
D.士,向上可以为贵族或为官进入统治集团,向下可以为民成为被统治阶级,俨然成为中国社会一个特殊的阶级。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齐史秉笔直书,颜回安贫乐道,司马迁含垢忍辱,他们都坚守着“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道德操守。
B.独立人格是士之精神内涵的核心,是士与庶民的根本区别。没有了独立人格,士这个阶层也就不存在。
C.那些为了生计不得不人仕,从而成为君主人身依附的士,在权力腐蚀下,知行不能合一,渐渐背离价值观,腐败变质了。
D.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形成源于中国小农经济国家的经济特质。在这样的制度下,士出现了种种问题,诸如人格分裂等。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所谓“士农工商”,表述的不只是称谓,还是地位的排序。士为民之首,有很大的特权,得到统治者和庶民的尊重。
B.孔孟之后,以儒家为代表的士,担起了中国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重任,中国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精神承担者。
C.因为士之独立人格是中国政治文化社会的主干支持,有士在,士的精神就在,士的人格就在,中华民族、中国文化就能延续。
D.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的小农经济决定了上下尊卑的社会格局。于是,天地之外,君父崇拜就成了社会纲常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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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小题。
古代汉族成年礼源自上古成丁礼,发展至周代时已经摆脱了以考验为目的的严酷形式,而成为一种强调青年社会责任和赋予青年人权利的彬彬之礼。成年礼又有男女之分和阶层之分,至今能看到的比较完整的历史记载为《仪礼·士冠礼》中周代士人阶层的成年礼,有些文献中对士人以上的贵族阶层的成年礼也有零星记载,但庶人之成年礼则因“礼不下庶人”之故没有记载。《礼记·曲礼上》中云“男子二十,冠而字”,即士人阶层男子二十岁时需加冠取字,以示成年。成年礼有一系列仪式化过程,先要占筮确定行礼日期,选择负责加冠的主宾和赞冠者。加冠当日,主人要在庙堂准备礼器、酒筵,并于门外三揖三让,亲迎宾客。仪式开始,由主宾和赞冠者为冠者行三加冠之礼,初加缁布冠,再加皮弁,后加爵弁,同时颂念寓意不同的祝辞。冠礼毕,冠者要拜见母亲。回来后再由主宾为其命字,有了字后再出见乡邻与尊长。此时主人则以酒筵招待宾客,然后送宾,以后还要派人给主宾赠送俎肉,这样才算完成整套成年礼。在这个庄重繁复的仪式中,冠者经过一系列显性的仪容改变和新的礼仪知识的习得,亲身感受到了成年所被赋予的诸多权利和责任,此后,冠者就有了祭祀神灵、出征、婚娶以及承担其他社会事物的资格。
女子笄礼在仪式上则要简略得多,并且甫一出现,就是与女子出嫁紧密相连的。《礼记·曲礼上》云“女子许嫁,笄而字”。许嫁的年龄一般为十五岁,仪式主要是结发戴簪和命字。女子从此不再被称呼以小名,而开启了“待字闺中”的人生新阶段。即使未许嫁,成年女子也要行笄礼,只不过仪式更简单一些,“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正因为笄礼与许嫁的结合,使其与冠礼相比在仪式上保持了更强的稳定性,而男子冠礼的某些仪式则随着社会结构改变和历史变迁发生了重大变异。
古代汉族成年礼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易服和命字。衣着发式的改变是成年的身体标识;命字则是人际交往中的成年标识,从此同辈之间便以字相称,而在人际交往中直呼其名被视为不敬。
成年礼对于个人、家族和国家都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于个人,成年礼是个体生命历程中的特殊时刻,能促使一个人真正从身心发生改变,是人的生命转换和身份转换的特定标记。于家族,成年礼的举行不仅意味着接纳一个新的事务参与者,同时也是接纳一个风险分担者和利益分配者。于国家,接纳一个能分得田地的成熟的新的社会成员以后,也多了一个各种赋税和杂役的承担者。可见,成年礼所蕴含的功能意义牵涉到社会的不同层面,因而在人类社会中至今犹存。
(选自《汉族成年礼絮谈》)
1.下列对文中古汉族成年礼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成年礼最初以考验为目的,到周代转变成一种以强调社会责任和赋予权利为目的的仪式。
B.成年礼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命字,取字之后同辈之间便以字相称,表示对对方的尊敬。
C.成年礼是士人阶层年轻人的专属礼仪,是男子可以承担社会事务和女子可以出嫁的标志。
D.成年礼是一个人生命转换和身份转换的特定标记,对于所在的家族和国家也有特定作用。
2.下列对古汉族成人礼的理解和分析,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古人对男子成年礼相当重视,会在男子二十岁生日时安排一系列繁复隆重的仪式,这些仪式还会随社会历史的改变而改变。
B.主人在仪式前要准备礼器酒筵,于门外三揖三让亲迎宾客,然后招待客人,给每位客人赠送俎肉,这样才算完成整套礼仪。
C.男子加冠取字、女子举行笄礼都是个体生命历程中的特殊时刻,是男子成年的身体标识,也是女子人际交往中的成年标识。
D.女子成年礼称为笄礼,一般在十五岁时与许嫁同时举行,跟男子的冠礼相比,仪式简略稳定得多,主要是结发戴簪及命字。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在古汉族冠礼中,冠者被先后加以缁布冠、皮弁、爵弁,并有不同的祝辞表达着长辈对冠者的不同祝愿,使冠者感受到成年的诸多权利和责任。
B.正常情况下,人们可根据古汉族人的衣着发式来判断他是否具备了祭祀神灵、出征、婚娶以及承担其他社会事务的资格。
C.古汉族人完成成年礼后,既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利益,也必须担负起应该承担的各种责任,当今社会依然如此。
D.古代汉族女子们在完成笄礼后就都开启了人生的新阶段,她们从此一心一意于闺中等待出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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