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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第一条第一项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椒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第七项„„凡通过于众议院及参议院之法案,应于成为法律前,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如批准该项法案,即应签署之,否则退还之,但退还时应附异议书,发交提出该项法案之议院。该院应将该项异议书载于该院议事录,然后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同意通过该项法案,即应将该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其他一院,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之认可,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

第二条第一项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

第三条第一项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毋忝职守时,得终身任职。

——《世界近代史资料选辑》

材料二: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请回答:

(1)以上材料出自于哪个国家的什么法律文件?

(2)材料一中所体现的观点是什么?意义何在!

(3)材料二中体现了法律的哪些局限性?你有何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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