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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1958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物价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在农产品价格方面,第一类(国家计划收购的商品)和第二类(国家统一收购的商品)农产品价格,由中央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议定;第三类农产品的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一切农产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的地区差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权加以调整。这一规定有利于

A. 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B. 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

C. 把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

D. 减少国内工业产品价格的波动

高三历史单选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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