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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和私法,相比较而言,罗马私法发达,对简单商品经济的重要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而公法却始终未发展到私法的发达程度。其主要原因在于

A. 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

B.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C. 适应罗马长期对外扩张需要

D. 法学家研究的中心在私法问题

高二历史单选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试题答案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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