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高三历史非选择题困难题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高三历史综合题困难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根据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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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
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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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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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07年7月7日,奕助等人将地方官制改革情形上奏清廷。
(1)地方机构改革的重点在于增改司道各员:改按察司为提法司,专管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增设巡警道,专管全省警政事务;增设劝业道,专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裁撤分守分巡各道;在边远地方由督抚酌情请旨设呈兵备道。(2)地方官制改革的重点有二:一是“分设审判各厅以为司法独立之基础”。各省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作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专门司法机构。二是“增易佐治各员,以为地方自治之基拙”。各省府、州、厅、县增易佐治官员,使之组织议事会和董事会,作为地方自治机构。当天,清廷谕旨批准在东三省“先行试办”,并在直隶、江苏两省“择地先为试办”,其余各省限期15年内由该督抚体察情形,分年分地请旨办理,于是便完成了所谓的地方官制改革。官制改革是一个权力重新配置的过程,清政府试图借此加强中央集权。对于地方官制改革,虽然不少督抚都只是笼统地谈些人们认识程度不够与财政拮据等困难,大都避而不谈督抚的权力问题,但是他们的消极表态足以显示某种抗拒的心理。
——张海鹏《中国近代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政府地方官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政府地方官制改革的影响。
高三历史连线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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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清末变法改制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自古只有办理之专官,无特设之法院,司法权多由各级行政部门掌管。
——郭志样《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研究》
材料二 《五口通商章程》签订后,西方各国以中国审判方式野蛮、监狱条件恶劣为借口纷纷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他们在审判中依据各自所属法律所规定的审判原则处理案件,令人耳目一新,使时人得以更直观的方式与西方审判制度、审判观念、审判原则相接触。1906年清政府着手司法官制改革:改刑部为法部,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专掌最高审判。l910年清廷通过了《刑事诉讼律草案》与《民事诉讼律草案》,明确把诉讼分为刑、民两部分,为审判中的民刑分立确立了法律依据。1910年颁行《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及其细则,以法令的形式初步确定了通过考试选取法官的制度,并严格规定了考试章程。在所颁布的《宗室觉罗诉讼章程》中,更是规定过去享有司法特权的“宗室”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管辖、起诉、被诉等审理过程中都不再享有特权,而与汉人“一体同科”,满洲宗室犯罪,必须像汉人一样关进监狱。
——节选自龚春英《清末审判制度改革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1)据材料一、二,分析清末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
(2)据材料二,概括清末审判制度改革的内容及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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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清末变法改制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自古只有办理之专官,无特设之法院,司法权多由各级行政部门掌管。
一一郭志祥《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研究》
材料二 《五口通商章程》签订后,西方各国以中国审判方式野蛮、监狱条件恶劣为借口纷纷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他们在审判中依据各自所属法律所规定的审判原则处理案件,令人耳目一新,使时人得以更直观的方式与西方审判制度、审判观念、审判原则相接触。1906年清政府着手司法官制改革:改刑部为法部,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专掌最高审判。
1910年清廷通过了《刑事诉讼律草案》与《民事诉讼律草案》,明确把诉讼分为刑、民两部分,为审判中的刑、民分立确立了法律依据。1910年颁行《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及其细则,以法令的形式初步确定了通过考试选取法官的制度,并严格规定了考试章程。在所颁布的《宗室觉罗诉讼章程》中,更是规定过去享有司法特权的“宗室”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管辖、起诉、被诉等审理过程中都不再享有特权,而与汉人“一体同科”,满洲宗室犯罪,必须像汉人一样关进监狱。
一一龚春英《清末审判制度改革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二,分析清末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6分)
(2)根据材料二,概括清末审判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影响。(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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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对“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做出明确划分,我国城乡二元分离的户籍结构由此开始,国家严格限制人口流动。
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自理口粮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之后又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实施使人口管理开始走向科学化与现代化。1997年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放开农村人口的落户限制,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同等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权利。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摘编自任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的阶段性分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20世纪80年代以来户籍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来户籍改革的意义。
高三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制以“礼法合一”为主要特征,礼教所倡导的价值观在法的规范中得到体现,“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司法裁判因人而异,皇亲国戚、贵族官僚等都不按法定程序与刑罚审判,有时还享有减免刑罚的优待。古代司法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由此导致刑讯逼供。刑部等司法机构通常受制于中央行政中枢,地方司法权一般由地方行政官员掌握。
——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借口中国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强迫清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1906年秋,清廷设立专司审判的大理院,启动了行政、司法分立的进程。袁世凯在天津府试办新式审判厅,后来各省城、商埠都设立各级新式审判机构。新式审判机构的审判员,须经历较长时间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拔合格,并经过试用期历练,才能成为正式的审判员。当时有洋商因为审判厅判决公正,不经领事直接到审判厅起诉立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法律的通过,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辩护与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所受指控进行辩护,并可随时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请回答: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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