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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1950年的《加拿大国防法》及其修正案奠定了加拿大军事司法制度的法律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指挥官的军事司法权力过大,军事司法往往成为他们管理部队的工具;由于缺乏独立性和透明度,军事司法公正难以保障。特别是1982年《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颁布后,军事司法制度与宪章精神显现出明显脱节之处。尽管当局不断地完善军事司法制度,但那些改革总是零星的、局部的。到90年代中期,军事司法的发展明显落后于国家司法的现代化进程,成为国民关注的焦点。

1998年10月加拿大国会批准并颁布新《国防法》,进行了军事司法改革。

原军事司法活动中主要角色混乱、职责不清,影响了军事司法的功能和公正形象。新法规定国防部长对军事司法活动的宏观监督职责:接受军法署长有关军事司法管理的年度报告、军事检察局长任免权和军事律师局主任之任免权,取消了国防部长指派即决审判的高级指挥官、召集军事法庭、批准对军官的除名或可耻出名、对拘留和监禁的缓刑等司法裁决权。

指挥官在案件调查、提起控诉过程中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了案件调查、起诉缺乏透明度,随意性较大。新法限制指挥官案件调查权,废除其控告的撤销权;新设立独立于指挥序列的国家军事调查局,负责调查严重或敏感性案件;在得出调查结论并与军事检察官协商后,调查官员有权提出初步指控,并将该指控交由指挥官处置;指挥官应就该指控征求军队律师的处置意见,若自己无正当的书面反对理由,须按律师的意见分流处置,或即决审判、或交由军事法庭审理。

原国防法的羁押审查程序是:负责羁押的人员必须在羁押后48小时内向审查军官提交报告,由指挥军官审查:羁押8天后仍未接受审判者,每隔8天由指挥官提交军事法庭审查一次;羁押28天后由国防部长审查;羁押90天后,由国防部长再次审查。新法改革分离了羁押权和审查权,完善了羁押审查程序。具体为:

(1)初步审查。负责羁押的人员必须在羁押后48小时内向审查军官提交报告,由审查军官对羁押进行初步审查;

(2)再次审查。如果在被羁押人被逮捕后的72小时内仍未对其提出指控,羁押审查军官应当对未指控的原因进行认定,并对继续羁押被羁押人的必要性进行重新审查;

(3)军事法官审查。未作出释放指示的羁押审查军官,应当尽快将该人送交军事法官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该人继续进行羁。

——摘编自吴新元《加拿大军事司法改革述评》

(1)依据所给材料,分析加拿大进行军事司法改革的背景。

(2)依据所给材料,概括加拿大军事司法改革的措施,并合理推测其影响。

高二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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