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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将司法权一分为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各掌其一,即三法司制度。清实行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制度,由刑部掌审理,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有时王公大臣也参与会审,凡遇大狱,判决的执行权最终归皇帝核准。材料说明,明清的三法司制度

A. 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B. 保证了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C. 有利于强化君主专制统治

D. 提高了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

高三历史单选题简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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