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将司法权一分为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各掌其一,即三法司制度。清实行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制度,由刑部掌审理,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有时王公大臣也参与会审,凡遇大狱,判决的执行权最终归皇帝核准。材料说明,明清的三法司制度
A. 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B. 保证了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C. 有利于强化君主专制统治
D. 提高了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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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将司法权一分为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各掌其一,即三法司制度。清实行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制度,由刑部掌审理,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有时王公大臣也参与会审,凡遇大狱,判决的执行权最终归皇帝核准。材料说明,明清的三法司制度
A. 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B. 保证了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C. 有利于强化君主专制统治
D. 提高了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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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明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为复核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审判和大理寺复核。这一制度
A. 标志着行政体系的成熟
B. 增强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 使君主专制得到了强化
D. 降低了监察部门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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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为复核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审判和大理寺复核。这一制度
A. 标志着行政体系的成熟
B. 增强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 使君主专制得到了强化
D. 降低了监察部门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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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央的正式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审判专属刑部,大理寺专管复核,两者都须接受都察院的监督。凡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三个部门组成“三法司”,进行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这反映出明朝
A. 司法权力由皇帝直接控制
B. 监察机构丧失独立性
C. 司法制度开始向近代转型
D. 司法与监察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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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 , 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 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A.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B.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使皇帝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D.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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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
A.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B.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使皇帝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D.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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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
A.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B.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使皇帝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D.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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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制凡鞫重囚大案,必须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审,谓之三法司会审。洪武时确定会官审录制度,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等部门的官员到场审录,以后形成制度化。另外,刑科给事中还把握了死囚的终审环节,对于已经判处死刑的罪囚,行刑前还须经刑科最终复核。在地方上,提刑按察司为省级执法机构,同时朝廷派出的各道监察御史、巡按御史等都要参与地方要案的审理。府、县由知府、知县负责审理案件,但要受到监察机关的严密监督。总之,从中央到地方一切重大要案的审判,台谏官都要参与,“凡有疑狱,必力争不已”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刑审制度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明朝刑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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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朝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A.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B.有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D.使君主的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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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朝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A.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B.有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D.使君主的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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