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871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共有58席,由各邦任命的代表组成,它有权提出和通过法案,颁布某些行政法令“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这些规定表明当时德国
A. 实行君主立宪制
B. 皇帝是政府首脑
C. 议会“统而不治”
D. 议会并无实际权力
高二历史null简单题
德国1871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共有58席,由各邦任命的代表组成,它有权提出和通过法案,颁布某些行政法令“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这些规定表明当时德国
A. 实行君主立宪制
B. 皇帝是政府首脑
C. 议会“统而不治”
D. 议会并无实际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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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1688年英国议会策划宫廷政变,荷兰执政威廉继承英国王位,并于1689年被迫签署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維持常备军;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应定期召开议会等。《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的制定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宪法的初步形成。
——摘编自宗传军《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材料二:德国的统一使新宪法的制定和推行成为可能。1871年4月,俾斯麦亲自领导制订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在新选出的德意志帝国议会上原样通过。根据宪法,帝国的主权属于各邦的代表,由邦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是帝国最重要的机构,掌握国家权力。普鲁士国王是世袭的德意志帝国皇帝,任命宰相和其他扞政官员,也可免除他们的职务。皇帝还有召集立法机构或宣布解散的权力,法律由皇帝签署并领布。帝囯议会是人民的代表机构,但实际权力很小。它没有一个对它负责的政府,所以有人说帝国议会只能发表“独白”。
——摘编自羊海飞、丁建弘《浅谈德国统一与德国现代化》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指出《权利法案》、德意志帝国宪法有关议会规定的主要不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导致不同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权利法案》、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共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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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4月16日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联邦议会由各邦君主任命代表而组成,主席由宰相担任。设58席,普鲁士占17席、巴伐利亚占6席、萨克森占4席、符腾堡占4席。只需14票便可否决宪法修正议案。因此普鲁士在联邦议会有很大影响力。这表明该宪法
A. 赋予帝国邦联主义色彩
B. 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C. 保留传统军国主义色彩
D. 植根于德国长期分裂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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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任命帝国宰相” ……“皇帝任命帝国官吏”……“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结束……”此规定最有可能出自于( )
A.《权利法案》 B.美国1787年宪法
C.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D.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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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由皇帝任命帝国首相和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这充分说明了德意志皇帝( )
A.注重摒弃专制主义传统 B.真正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C.注意协调政府部门关系 D.反对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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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
A.普鲁士国王是“联邦之首” B.帝国首相直接对议会负责
C.议会有权制定和颁布法律 D.皇帝无权干涉议会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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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议会由25个邦派出的58名代表组成,其中普鲁士占有17席。1871年帝国宪法规定,联邦议会中14票足以否决议案。以上材料说明
A. 德国为君主立宪制,立法权高于皇权
B.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普鲁士占居主导地位
C. 联邦议会通过议案须得到帝国议会的批准
D. 地方各邦保留了一些自治权,其权力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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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议会由25个邦派出的58名代表组成,其中普鲁士占有17席。1871年帝国宪法规定,联邦议会中14票足以否决议案。以上材料说明
A. 德国为君主立宪制,皇帝决策受制于各邦
B.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普鲁士占居主导地位
C. 联邦议会通过议案须得到帝国议会的批准
D. 地方各邦保留了一些自治权,其权力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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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议会由25个邦派出的58名代表组成,其中普鲁士占有17席。1871年帝国宪法规定,联邦议会中14票足以否决议案。以上材料说明
A. 德国为君主立宪制,皇帝决策受制于各邦
B.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普鲁士占居主导地位
C. 联邦议会通过议案须得到帝国议会的批准
D. 地方各邦保留了一些自治权,其权力均衡
【答案】B
【解析】根据题干可知,德意志联邦议会由25个邦构成体现出其为联邦制国家;而在25个邦构成的联邦议会中,普鲁士占据了58席中的17席,与此同时,联邦议会中14票足以否决议案,这说明普鲁士拥有对联邦议案的否决权,体现出普鲁士的主导地位;B项正确。题干内容主要是关于德意志联邦议会的人员构成、否决议案的标准,难以体现出德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更体现不出皇帝与各邦的关系,排除A。题干没有关于帝国议会的内容,因而也就体现不出联邦议会议案须经帝国议会批准的内容,排除C。各邦在议会中的权力并不均衡,普鲁士占据主导地位,排除D。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题型】选择题
【适用】一般
【标题】甘肃省临夏中学2016-2017学年高二下学期期末考试历史试题
【关键字标签】
【结束】
古罗马的市政官规定上市的奴隶须用牌子写明各奴隶的国籍、性别、年龄、技能和有无疾病等,并挂在胸前,事后如发现有出入,允许买主请求减价或解除契约。此规定的出现客观上
A. 缓和居民之间的矛盾
B. 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C. 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D. 限制贵族随意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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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征税”;法国1875年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由两院联合组成的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内阁由总统任命,但对议会负责”;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皇帝在军事、财政问题上享有否决权。”这说明英、法、德三国( )
A.议会都居于国家权力中心
B.法律地位至高无上
C.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国家权力
D.政体都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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