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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差官录问制度是指审理结案之后,议刑之前,对重案再次差派官员提案最问案犯的程序。宋代继承前制制定了更加完善的规则。要求录问过程皆审查案状、读示结款、核实供词,“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如果犯人承认所供属实,无有异同,再进行议刑程序;如果犯人在录问中称冤,则另差官别勘。对县级重案的录问一般由县令、佐集体进行。对州级重案的录问,规定由“邻州选官”录问。对命官刑案的录问,皆由上级审判机构差。官进行。京师刑案则一般选御史官担任录问官。御史台狱案差派其他部门的官员进行录问。《庆元条法事类》还规定:录问官如能驳正死罪一人,命官减磨勘二年,吏人转一资;二人者,命官转一官,吏人转二资.案有当驳之情,而录问官司不能驳正,致罪有出入者,减推司罪一等.这对于减少刑狱冤滥确实具有积极意义。

——摘编自陈玉忠《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

(1)根据材料,概括宋代完善差官录问制度的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宋代差官录问制度作简要评价。

高二历史材料分析题简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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