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疏义》又说:“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对此解读准确的是
A. 显示了百姓温顺敦厚的个性
B. 法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
C. 强调以孝治天下的核心价值
D. 传统法制具有理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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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疏义》又说:“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对此解读准确的是
A. 显示了百姓温顺敦厚的个性
B. 法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
C. 强调以孝治天下的核心价值
D. 传统法制具有理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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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雅典法律规定:每个公民从出生起,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监护人,要按城邦的需要来抚养和教育。这反映出雅典
A. 父母失去教育权利 B. 注重培养公民意识
C. 法律有违人文精神 D. 公民教育制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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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儿子殴打父母,不论有伤无伤,处斩刑。如果是父母殴打儿子,情形就大不相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殴打儿子致死,最重也只处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上述规定反映出清代法律的特点是( )
A.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B.强调等级尊卑,主张同罪异罚
C.法分贵贱,因人而异
D.强调以礼入法,忽视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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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儿子殴打父母,不论有伤无伤,处斩刑。如果是父母殴打儿子,情形就大不相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殴打儿子致死,最重也只处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上述规定反映出清代法律的特点是( )
A.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B.强调等级尊卑,主张同罪异罚
C.法分贵贱,因人而异
D.强调以礼入法,忽视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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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规定,子孙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况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单过(如为祖父母、父母指示则无罪),徒三年……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这表明唐代
A.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统一 B. 司法判决存在轻罪重罚现象
C. 伦理纲常成为立法基本原则 D. 孝老敬亲成为社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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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规定:子殴父母,不论有伤无伤,处斩刑。父母殴子,不负法律责任;殴子致死,最重处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这反映出清代法律
A.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B. 等级尊卑,异罪同罚
C. 法分贵贱,因人而异
D. 法重伦理,忽视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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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前期,法律规定三代同住家庭中,父母、祖父母对儿孙的财物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东汉、魏晋时期,累世同住共财的大家庭成为社会风气。这一变化表明
A. 家族成员地位平等
B. 儒学正统地位的强化
C. 政府保护宗族利益
D. 亲情被财产关系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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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西汉初年,文帝、景帝吸取秦亡于严刑苛法的教训,改革刑罚制度。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秦代时诽谤和妖言罪皆受重刑,文帝下诏废除。秦代大多数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使“罪人有期”。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文帝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但笞数既多,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此景帝时,两次下令减少笞数,并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自是笞者得全”。 肉刑废除后,刑罚主要为笞刑、劳役刑和死刑,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并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一一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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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西汉初年,文帝、景帝吸取秦亡于严刑苛法的教训,改革刑罚制度。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秦代时诽谤和妖言罪皆受重刑,文帝下诏废除。秦代大多数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使“罪人有期”。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文帝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但笞数既多,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此景帝时,两次下令减少笞数,并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自是笞者得全”。 肉刑废除后,刑罚主要为笞刑、劳役刑和死刑,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并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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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西汉初年,文帝、景帝吸取秦亡于严刑苛法的教训,改革刑罚制度。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秦代时诽谤和妖言罪皆受重刑,文帝下诏废除。秦代大多数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使“罪人有期”。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文帝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但笞数既多,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此景帝时,两次下令减少笞数,并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自是笞者得全”。肉刑废除后,刑罚主要为笞刑、劳役刑和死刑,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并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一一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6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影响。 (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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