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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规定,无论是典卖还是绝卖,均需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为一式四份,“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付商税院,一留本县”。至南宋时改为一式两份,即“在法,典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收其一,此天下所通行,常人所共晓。”此材料说明宋代

A. 土地契约制度已比较完善

B. 自耕农的数量增多

C. 政府对土地控制完全放开

D. 庄园经济迅速发展

高二历史选择题简单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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