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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第二条  帝国依据本宪法挽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十一条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

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二十条  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材料二  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统提名,由联邦议院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获得联邦议院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总理。外交事务、联邦财政等由联邦行政和下属行政机构予以管理。联邦国防都长对武装部队拥有命令权和指挥权。

——摘编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8年)

(1)材料一中体现了《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哪些特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该宪法颁布的意义。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从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到联邦德国基本法有哪些变化?

高三历史综合题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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