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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萌芽于西周,确立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备于明清。秦设监御史执掌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兼国家的监察工作。汉武帝在各州设刺史,以“六条”法规作为履行职务的依据,而六条中打击强宗豪右、以凌欺弱以及二千石不奉诏书则是其基内容,明清察机关的触角更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比较突出的是察御史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牵掣;监察官特殊的选任、考课、监督制度,使中国的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内容,因而在一定时期曾经成为抵触惰性力量、消解社会矛盾的积极因素对澄清吏治起过较好的作用。

——《试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材料二《钦定宪法大纲》首先要求“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宪法”;其次规定不经议院议决,君主就不能颁布法律,“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君主也无权“以命令更改废止”。在传统的监督体制中,监察机构独立承担着整饬吏治的职责。近代逐步确立了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等各种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督体制和分权制衡的法律监督原则。随着报纸、电台等新式传媒工具的出现和“庶政公诸舆论”等立宪指导思想的公布,“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同时“党禁”的解除使得政党政治第一次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

——摘编自刘双舟《简析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化》

(l)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与古代相比近代中国监察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其原因。

高三历史连线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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