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指古代中国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的人。《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蝶,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宋代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衙门每结案之前,几乎必先办讼师。由此可见,讼师( )
A.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民间侠士 B.是处于边缘地位的司法从业者
C.是政府部门专职司法的官吏 D.是崇尚外儒内法的科举落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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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指古代中国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的人。《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蝶,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宋代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衙门每结案之前,几乎必先办讼师。由此可见,讼师( )
A.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民间侠士 B.是处于边缘地位的司法从业者
C.是政府部门专职司法的官吏 D.是崇尚外儒内法的科举落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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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江南一带因财产纠纷而闹上公堂的诉讼很常见,催生了“诉学”和专门教授诉学、培养讼师的机构及协助他人打官司为业的“书铺”。官府规定“书铺”须在政府注册,由官方发给牌记(执业证书)。据此可知当时
A. 商品经济发展造成社会风气恶化
B. 有古典司法传统向近代转型的机遇
C. 城市规模扩大引发社会观念转化
D. 政府有效管理导致维权意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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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职官三》记述,御史大夫、中丞之职,“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宋代御史台还特设检法官,“掌检详法律”。元朝《台纲》规定:“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擅自科差、造作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这表明
A.司法监督是古代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能
B.监察机构有权制定并监督法律的实施
C.监察职能的调整体现了分权制衡原则
D.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司法机构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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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职官三》记述,御史大夫、中丞之职,“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宋代御史台还特设检法官,“掌检详法律”。元朝《台纲》规定:“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擅自科差、造作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这表明
A. 司法监督是古代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能
B. 监察机构有权制定并监督法律的实施
C. 监察职能的调整体现了分权制衡原则
D. 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司法机构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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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认为:正因为被礼治惯了,所以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辛亥革命后)讼师改称律师,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这里所说的“社会性质的改变”当指
A.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
B.从宗法社会到官僚社会
C.从旧民主主义社会到新民主主义社会
D.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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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认为:正因为被礼治惯了,所以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辛亥革命后)讼师改称律师,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这里所说的“社会性质的改变”是指( )
A. 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
B. 从宗法社会到官僚社会
C. 从旧民主主义社会到新民主主义社会
D. 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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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认为:正因为被礼治惯了,所以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辛亥革命后)讼师改称律师,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这里所说的“社会性质的改变”当指
A.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
B.从宗法社会到官僚社会
C.从旧民主主义社会到新民主主义社会
D.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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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被礼治惯了,所以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辛亥革命后)讼师改称律师,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这里所说的“社会性质的改变”是指( )
A.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
B.从宗法社会到官僚社会
C.从旧民主主义社会到新民主主义社会
D.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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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律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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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制定《吕刑》。秦朝制定《秦律》,这是一部十分严苛的法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死刑多达十几种。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它集成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融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法律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
材料二 古希腊有多次著名立法活动,但大都限于城邦内部,从未出现过统一而体系化的法典。古希腊的法律中没有发达的专业术语,成文法对后世影响不大,但其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即对于国家政体的思考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摘编自王加卫《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等
材料三 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人法规,着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在古罗马社会经常使用的“债权”“继承权”“契约”“借贷”“租赁”等法律术语,注重协调经济和社会关系,在今天仍被广泛使用。3世纪以后形成了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内容包括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人与人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解释。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律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特点。
(2)阅读材料二和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古希腊法律与古罗马法律的不同。
(3)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古代中国与古代罗马帝国在公法与私法方面侧重点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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