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比,德国君主立宪制最突出的特点是( )
①皇帝和首相掌握了国家的最高权力 ②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③议会只有参与制定法律和预算的权利 ④它有很强的专制色彩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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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比,德国君主立宪制最突出的特点是( )
①皇帝和首相掌握了国家的最高权力 ②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③议会只有参与制定法律和预算的权利 ④它有很强的专制色彩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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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德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与英国相比,德国政体最大的不同点是
A. 首相是最高行政长官
B. 皇帝直接行使统治权
C. 帝国议会拥有很大权力
D. 立法机构由两院制议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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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政体与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相比较,其特点是( )
①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②国家元首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③国家元首“统而不治” ④首相不对议会而对君主负责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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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政体与英国君主立宪制政权相比,其特点是
A. 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B. 君主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
C. 国王统而不治 D. 首相对议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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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英国《权利法案》相比,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是
①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②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③君主“统而不治” ④宰相不对议会负责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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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最大特点是( )
A皇帝是世袭的象征性的礼仪性的 B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C皇帝和首相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 D政府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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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德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与英国相比,德国政体的最大不同点是
A.首相是最高行政长官
B.君主和容克掌握政权,直接行使统治权
C.议员的选举有财产资格限制
D.立法机构由两院制议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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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表述最完整最准确的是
A. 首相实际掌握国家大权
B. 有利于避免独裁专制
C. 议员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
D. 议会权力至上,国王统而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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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至隋唐而稳固,宋元明清日臻完备。秦朝即设立听命于皇帝的御史大夫作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员。……唐代监察制度更为完备,中央监察机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御史台系统,负责监察百官之违法与失职行为;另一部分是言谏系统,负责直接告发官员的违法、失职或者腐败行为。……明清两朝最终实现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的统一。在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时期,由于国家幅员辽阔,在专制权力下,各级官史滥用权力、贪污腐化的空间较大。为了维护皇权,历朝君主都非常重视专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运作,试图通过监察官员的纠察和弹劾,防止并打击官史的贪腐和不法行为。
——摘编自朱福惠《国家监察体之宪法史观察》
材料二 相对来说,英国有着一套比较完整、灵活的监察朝度。议会监察,是西方现代监察体制的核心,最具权威性与代表性。议会监察,是“民意代表机关”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其他法定项的监督检查,包括;同意、纠正、纠举、弹劾、审计,以及为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须的质询、视察和调查、投不信任票等事前防止、事中纠正和中止、事后惩戒和救济等监控规程。在此基础上,英国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又相继成立了各种不同的监督机构,构成了一个多行业、多地区、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网络,以教育、防范、惩处为手段,以保护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政治权力为目标的反腐败机制。
——摘编自张恒《英国监察制度:在漫长曲折的道路上逐步形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其形成发展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与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相比,英国近代监察制度有何不同,并谈谈你对古今中外监察体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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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1688年英国议会策划宫廷政变,荷兰执政威廉继承英国王位,并于1689年被迫签署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維持常备军;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应定期召开议会等。《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的制定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宪法的初步形成。
——摘编自宗传军《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材料二:德国的统一使新宪法的制定和推行成为可能。1871年4月,俾斯麦亲自领导制订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在新选出的德意志帝国议会上原样通过。根据宪法,帝国的主权属于各邦的代表,由邦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是帝国最重要的机构,掌握国家权力。普鲁士国王是世袭的德意志帝国皇帝,任命宰相和其他扞政官员,也可免除他们的职务。皇帝还有召集立法机构或宣布解散的权力,法律由皇帝签署并领布。帝囯议会是人民的代表机构,但实际权力很小。它没有一个对它负责的政府,所以有人说帝国议会只能发表“独白”。
——摘编自羊海飞、丁建弘《浅谈德国统一与德国现代化》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指出《权利法案》、德意志帝国宪法有关议会规定的主要不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导致不同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权利法案》、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共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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