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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大宪章》第14条:

为了得到王国议会对协助金或免服兵役税数量的共识……在所定的日期,按照在场者之建议进行议事。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子以外,国王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大宪章》第17条:

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间,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大宪章》第34条:

自此以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讯之敖令,以免自由人丧失其司法权。

《大宪章》第39条:

除非经过同等之人的合审判,否则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放逐或剥夺自由人法律上的保护,或以任何手段摧残自由人。

材料二   《权利法案》部分条文

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比较材料一和材料二,提取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的相关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说明。

高三历史综合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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