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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唐末以来,“典刑驰废,州县掌律吏不明律令,守牧武人,率态度用法。视人命如草芥,动以族诛为事。”这不仅对人民基本的生存权利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还支持着官宦腐败现象的蔓延和恶化,以至疏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广顺元年(951年)三月,敕“今后应三京及诸道州府,凡有刑狱,并须据罪断遣,除准敕勘鞫及合凑覆外,其余不得便将拟案据闻。”五月又颁布敕令‘除反逆罪外,并不得籍没家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六月,命侍御史卢亿等人,重写前代的律令格式统类编敕148卷,同时又将后晋、后汉及后周初年事关刑法敕条16件(一说26件,见《旧五代史·刑法志》),编为2卷,附于其后,名为《大周续编敕》。成为太祖时期法制的基本准绳。嗣后根据形势变化,不断损益,以应时变。广顺二年(952)年十月,诏曰:“民有诉讼,必先历州县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诉于台省。或自不能书谍,请人书者,必书所请姓名、居处。若无听请,听执素纸。听诉必须已事,毋得挟私客诉”。

——摘编自曾育荣《后周太祖郭威内政改革琐论》

(1)根据材料,概括后周太祖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后周太祖司法改革的意义

高三历史连线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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