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载,族刑(指以整个宗族为单位进行惩罚的刑法)在春秋时期被广泛运用,但到战国时期“灭族”、“逐族”的族刑记载大为减少,多以父母、妻子、同产(即同父的兄弟姊妹)在内的“三族”之刑所取代。此变化说明
A.分封制度走向崩溃 B.仁政思想得到贯彻
C.郡县制度得到加强 D.宗法观念逐渐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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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载,族刑(以整个宗族为单位进行惩罚的刑法)在春秋时期被广泛运用,但到战国时期“灭族”、“逐族”的族刑记载大为减少,多以父母、妻子、同产(即同父的兄弟姊妹)在内的“三族”之刑所取代。此变化说明( )
A.分封制度走向崩溃 B.仁政思想得到贯彻
C.郡县制度得到加强 D.宗法观念逐渐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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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载,族刑(指以整个宗族为单位进行惩罚的刑法)在春秋时期被广泛运用,但到战国时期“灭族”、“逐族”的族刑记载大为减少,多以父母、妻子、同产(即同父的兄弟姊妹)在内的“三族”之刑所取代。此变化说明( )
A、分封制度走向崩溃 B、仁政思想得到贯彻
C、郡县制度得到加强 D、宗法观念逐渐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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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载,族刑(指以整个宗族为单位进行惩罚的刑法)在春秋时期被广泛运用,但到战国时期“灭族”、“逐族”的族刑记载大为减少,多以父母、妻子、同产(即同父的兄弟姊妹)在内的“三族”之刑所取代。此变化说明
A.分封制度走向崩溃 B.仁政思想得到贯彻
C.郡县制度得到加强 D.宗法观念逐渐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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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族刑(针对宗族)被广泛运用,但到战国时期“灭族”等族刑记载大为减少,多以父母、妻子、同产(即同父的兄弟姊妹)在内的“三族”之刑所取代。此变化说明
A.分封制度走向崩溃 B.宗法观念逐渐淡化
C.郡县制度得到加强 D.仁政思想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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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史》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种“积极而又务实的思潮”,“这一思潮基本上紧扣帝国建立前两百年整个政治生活所关心的两大实际问题:一是‘富国’(为君主提供富强的物质手段),二是‘强兵’(以兵力确保君主广泛的霸权或主权)。”掀起“这一思潮”的学派是
A.道家 B.儒家
C.墨家 D.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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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史》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种“积极而又务实的思潮”,“这一思潮基本上紧扣帝国建立前两百年整个政治生活所关心的两大实际问题:一是‘富国’(为君主提供富强的物质手段),二是‘强兵’(以兵力确保君主广泛的霸权或主权)。”掀起“这一思潮”的学派是
A.道家 B.儒家
C.墨家 D.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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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种“积极而又务实的思潮”,“这一思潮基本上紧扣帝国建立前两百年整个政治生活所关心的两大实际问题:一是‘富国’(为君主提供富强的物质手段),二是‘强兵’(以兵力确保君主广泛的霸权或主权)。”掀起“这一思潮”的学派是
A. 道家
B. 儒家
C. 墨家
D. 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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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中国历史,春秋战国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下列有关该时期经济发展特征的正确表述是
①由于铁犁牛耕的使用和推广,农业的耕作方式由集体劳作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耕;
②伴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形成;
③民营手工业超过官营手工业,占据全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
④官府垄断商业的局面被打破,商人社会地位提高。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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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中国历史,春秋战国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下列有关该时期经济发展特征的正确表述是
①由于铁犁牛耕的使用和推广,农业的耕作方式由集体劳作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耕;
②伴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形成;
③民营手工业超过官营手工业,占据全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
④官府垄断商业的局面被打破,商人社会地位提高。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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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按要求作答。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在司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法为治具”思想,后来成为了历代传统。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用了这一司法思想,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显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灿烂。唐太宗多次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进而要求“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盛赞商鞅以诚信执法,取得成功。在古代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援法,又考量理与情的影响,形成了“执法”、“准理”、“原情”司法程式,提高了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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