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下列之自由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宫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
(1)上述材料反映了启蒙思想家的哪些思想?分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重要意义。(8分)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参照了美国宪法,但在权力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它对权力结构作了哪些调整?其目的是什么?(8分)
高三历史综合题困难题
【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下列之自由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宫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
(1)上述材料反映了启蒙思想家的哪些思想?分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重要意义。(8分)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参照了美国宪法,但在权力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它对权力结构作了哪些调整?其目的是什么?(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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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百官。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
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九条: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中华民国约法》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临时约法》规定的立国根本原则和政体是什么?这具有什么进步意义?(8分)
(2)根据以上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认识。(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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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1)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临时约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体现原则的不同之处。(4分)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指出1949—1956年期间,新中国确立了哪些有自己特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6分)谈谈你对我国民主制度的认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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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
第二五条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七条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第三五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三七条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第五三条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五四条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
第五五条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六二条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第七七条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七九条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三条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纪律、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第八四条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
——摘自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材料二 他说:现在共产党“最成功的一点便是向国际上宣传,说本党一党专政,实行独裁,说这次国民大会是一党的会议,必将制定法西斯宪法。这种错误的观念,以讹传讹,已经深入外人心理,使政府在外交上的运用,处于很不利的地位,而增加许多困难。我们现在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就是要用事实来打破共产党的宣传,使共产党无法借口,使国际舆论明嘹本党实行民主的真诚”
——蒋介石:《本党对国民大会和宪法问题应有的态度》
(1)据材料一指出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体现了哪些民主原则?(6分)
(2)依据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蒋介石接受这部宪法的原因。这都宪法实施的结果如何?(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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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15分)
材料一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百官。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
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九条: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中华民国约法》
(1)根据材料一,《临时约法》规定的立国根本原则和政体是什么?这具有什么进步意义?(8分)
(2)根据以上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认识。(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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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宪法确立了以“”为宗旨、以代议制为基础的共和体制;并同时建立了另外两项重要而独特的宪政原则:联邦政府内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联邦与州政府权力分割,互不侵权。
——人民教育出版社选修二《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1)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临时约法》和《1787年美国宪法》共同体现了启蒙运动时期的哪些民主思想?(6分)
(2)以上两个文件对人类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有哪些?(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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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至于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孙中山在一次讨论中说:“内阁制,纯恃国会,中国本身基础,犹甚薄弱,一旦受压迫,将无由抵抗,恐蹈俄国1905年国会之覆辙。国会且然,何有内阁?今革命之势力在各省,而专制之毒在中央,此进则彼退,其势力消长,即专制与共和之倚伏。倘更自为削弱,噬脐无及。”孙中山在《中国革命史》一文中指出:“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他说:“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只有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
——转引自李伟迪《孙中山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
材料二 孙中山:“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所述,则余对于此与革命方略相背驰之约法,又何为起而拥护之?此读者所亟欲问者也。余请郑重说明之。……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袁世凯毁弃《临时约法》,即为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不必待其帝制自为,已为民国所必不容……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奋然以一身荷护法大任而不少挠。”
——据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
(1)据材料一指出孙中山对《临时约法》的态度,并分析原因。(8分)
(2)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孙中山支持《临时约法》的原因,并列举孙中山“以一身荷护法大任”的表现。(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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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国家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主权“是完全绝对的、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主权“永远不可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本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人民主权只能通过直接民主实现。如果任何人拒不服从公共意志,全体就要强迫他服从,“这即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
——摘编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材料二 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针对这份宣言,1791年女作家奥普兰·德·古日发表了《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
第一条:女人生来是自由的,在权利的享有方面和男人是平等的。社会地位的差异,只能根据对公益所做的贡献来评定。
第二条: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女人和男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尤其是反抗压迫权。
第三条:国家的主权的本原,实质上存在于由女人和男人联合而成的国民。任何团体和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经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
——《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概括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主要内容。(6分)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谈谈如何理解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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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选修2 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和平建国纲领
(一九四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政治协商会议第十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
国民政府鉴于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设应即开始,为邀集各党派代表与社会贤达举行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是,以期迅速结束训政,开始宪政,特制定本纲领以为宪政实施前施政之准绳,并邀集各党派人士暨社会贤达参加政府,本于国家之需要与人民之要求,协力一心,共图贯彻,纲领如左:
叁、政治
(一)当前国家设施,应顾及全国各地方、各阶层、各职业人民之正当利益,保持其平衡发展。
(二)增进行政效能,应整饬各级行政机构,统一并划清权责,取消一切骈枝机关,简化行政手续,实行分层负责。
(三)建设健全之文官制度,保障称职人员,用人不分派别,以能力、资历为标准,禁止兼职及私人援引。
(四)确保司法权之统一与独立,不受政治干涉,充实法院人员,提高其待遇与地位,简化诉讼程序,改良监狱。
(五)厉行监察制度,严惩贪污,便利人民自由告发。
(六)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之普选,迅速普遍成立省、县(市)参议会,并实行县长民选。边疆少数民族所在之省、县,应以各该民族人口之比例,确定其实行选举之省县参议员名额。
(七)自治县政府,对于其辖区内之国家行政,应在中央监督指挥之下执行之。
(八)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之措施,但省、县所颁之法规,不得与中央法令相抵触。
——1946年2月2日《解放日报》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简要说明《和平建国纲领》通过的背景。(8分)
(2)根据材料,指出《和平建国纲领》在政治上体现的民主原则。(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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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阅读下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在正文中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材料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参议院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委员行使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司法权。”
(1)根据上述材料,比较法国《1791年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异同。
(2)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国《1791年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后,两国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的斗争历程。从中你能得到什么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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