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统治权看做只是一种代办权,从而证明把人民的合法权利归还给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民这种革命是正当的”。该观点见于
A.《社会契约论》
B.《论法的精神》
C.《理想国》
D.《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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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统治权看做只是一种代办权,从而证明把人民的合法权利归还给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民这种革命是正当的”。该观点见于
A.《社会契约论》
B.《论法的精神》
C.《理想国》
D.《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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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著作写道:“把统治权看作只是一种‘代办权’,从而证明把人民的合法权力归还给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民,这种革命是正当的。”该著作是
A. 《社会契约论》
B. 《论法的精神》
C. 《理想国》
D. 《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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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方面,思想家们也有了一个关键性的共同词语。他们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做是某种协议或约定,甚至有思想家将统治权看做是一种“代办权”,从而证明了人民的合法权利归还给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民这种革命是正当的。这个关键性的共同词语是
A. 人性解放
B. 社会契约
C. 禁欲主义
D. 浪漫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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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中,民权主义要求主权在民,建立法制国家,人民拥有政权,政府只拥有治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据此判断国民革命运动时期的下列活动中,属于典型的民权主义措施的是
A.改组国民党 B.建立广东国民政府
C.建立黄埔军校 D.组织北伐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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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比较的目的是要找出异同点,所以,不能一提中国古代的家长权,就以古罗马的家父权相比,只说上古社会家族观念发达云云,此外再无下文。在罗马,家父权只是单纯的法权,国、家不相混,法与道德两清。在中国,长幼亲疏被认为是永恒秩序,天不变道亦不变,法律常常只是附加了刑罚的伦常。这种差异对两种法律制度乃至文化的发展,都有至为深远的影响。可见,只求其同,不见其异的排比、罗列是不可取的。总之,文化之整体的比较的研究乃是探索中国古代法精神的必由之路。”
“古罗马法学家分法为公法、私法两部分,着眼点正是独立于国家利益的私人利益。而在中国,法只能是‘公法’,辄与国家利益有关,因而也总是以国家强制力——刑为其标志的。”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材料二 1902年,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设立修订法律馆,延揽归国留学生翻译各国法律及法学著作。1910年5月,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大清律例》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以适应官制改革后的整齐划一;把《大清律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设置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等新的刑罚;删除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的条文;增加了新的罪名,如毁坏电路、电讯和私铸银元之罪等。
——李力《法制史话》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结合相关历史文化背景说明中西方传统法治观念的差异。(12分)
(2)材料二体现了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怎样的变化?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原因。(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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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1)对英国
①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限制了英王的实际统治权,保障了议会的立法权、___________、司法权和军事权,从而结束了英国长期以来形成的___________。
②议会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得到提高,___________的原则得以确立。
(2)对世界:英国的___________,成为以后很多国家资产阶级效法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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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孙中山“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是五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开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从权能分开说的内涵看。是把国家的大权一分为二。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政权即为“权”,是“管理政府”的力量,这个“权”由人民来掌握;“治权”即为能,是政府自身的力量,这个“能”应当是有能的人组成的政府掌握。孙中山认为,只有这样将“权与能”分开,才可以做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又根据革命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治国措施,保证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分阶段、按步骤进行。
材料二 民国(国)初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证券交易所法》等法规,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政府管理等领域。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工商界代表对公司注册章程、商标法、商会法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要求,工(农)商部在制订相关法规,时均有所采纳,并在参考西方有关法规的基础上,较多地注意了本国状况。
——摘编自《民国初期的经济法制建设》
材料三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这五年时间里,人民民主政权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并得到巩固。从1949年起国家进行了为期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工作,到1952年,我国实现了国民经济的根本好转,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思想特点及性质。归纳材料二所反映的民国初期经济立法的特点(8分)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制定1954年宪法的有利条件及历史作用。(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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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宪法,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统帅于一身,除拥有属于其本职的行政权、外交权和军事权之外,还掌握着部分立法权和部分司法权。这里“部分立法权和部分司法权”指的是
A. 对立法拥有一定的否决权
B. 对法官拥有灵活的任免权
C. 对宪法拥有权威的解释权
D. 对国会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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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在俄国逐步确立,对这种政治体制理解不正确的是( )
A.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B.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C.人民委员会拥有立法权 D.人民委员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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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胡如雷在《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149~15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一书中归纳了学界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确立的原因: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与东方处于沙漠地带的国家相同,也是由于大规模灌溉工程的兴修迫切需要集中统治的政府进行组织,所以产生了中央集权制。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国与东欧国家相同,是为了抵抗附近民族的进攻,捍卫民族独立,建立了中央集权制。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确立的经济基础是所谓的封建土地国有制。
胡如雷提出,基于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央集权制形成的基础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制。我国的地主是采取租佃制剥削佃农,地主对土地的占有是不固定的,对佃农的占有也不稳定,地主本身不能亲自掌握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这些权力从土地所有权游离出来以后,必须由专门的官吏掌握。于是在地主经济之外,驾乎整个社会之上,一套完整而复杂的官僚机构由此形成。这种机构体现在地方政权上,就是历代流行的郡县制。
评析材料中的观点(任意一点或整体),得出结论。(要求:结论不能重复材料中的观点,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达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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