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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规定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人格减等又有不同类型,如丧失自由权沦为奴隶者,为人格大减等;丧失罗马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者,为人格中减等。这体现了罗马法(  )

A.重视法律的规范性 B.强化奴隶主统治

C.注重维护等级秩序 D.法律条文的完备

高三历史单选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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