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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公元前三、二世纪,罗马已不是原来那种城邦国家了,它已成为世界上各个民族和国家进行交易的共同市场。这种商业贸易的一个必然结果之一,就是平衡划一这些人民或民族间的区别。……英国法学史专家梅因曾就此论述道:“无论是为了罗马的利益或是为了罗马的安全,都不允许把外国人完全剥夺法律的保护……况且,在罗马史中从未有一个时期忽略过对外贸易。”“法律是事实的公认。”而现在恰是要对新的社会情况作出新的公认的时候。

——米健《略论罗马万民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思想渊源》

(1)材料一反映此时的罗马已进入什么时代?罗马是如何“平衡划一这些人民或民族间的区别”的?

材料二  中华法系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法系,其丰富的内涵不仅适合于中国的国情,也适合于相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国情,故而有可能奉中华法系为母法。历代王朝重视法典编撰,自隋唐起历代法典都规定“十恶”(含侵犯朝廷和皇室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涉及家族伦理道德的恶逆、不孝、不睦、内乱,以及不义、不道)之罪,由于重公权轻私权,因此国家刑法发达,而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的民事行为则视为细事,缺乏应有的法律调整。

——摘编自张晋藩《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

(2)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法系的特点。

材料三  政府主动提倡工商业以来,对民法和商法的需要就变得明显起来了;同时,中国人逐渐认识到不平等条约的种种不利,并希望取消治外法权。英、美、日也在它们1902和1903年签订条约时要求修改法律。为此,设立了官署,由沈家本任主管,检查《大清律例》。1905年,如剐刑等酷刑被废除。杖刑等体罚由罚款代替,连坐和严刑拷问也被废除。1906年起,政府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助编撰民法、商法和新的刑法。

——摘编自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

材料四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视立法。截止七届人大共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进行了修改,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刑法以及经济方面的法律等......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进行了修改。

——摘编自顾昂然《回顾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3)根据材料三、四,分别概括清末和新时期两次修订法律的背景,及其修订过程的相同之处。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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