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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拥有一种相对独立的地位,国王很少干涉法院的司法活动。但在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历任君主力图将之驯服为王权的政治工具。自1640年长期议会召开起,议会一直担当着推动法院司法权独立改革的主导力量。此后,法官的遍选与任职保障、固定高薪制和司法豁免权等制度相继建立,同时君主的法律特权受到严格限制。由此,普通法法院得以独立于王权。

——摘编自邵政达《革命与司法: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

材料二  1906年,法部编成《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经核准颁行。其中,第六条规定“自大理院以下及本院直辖各审判厅局,关于司法裁判,全然不受行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大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第九条“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均为合议审判,以数人审判官克之。”

——摘编自鄣志祥《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研究》

材料三  从199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启动了司法审判组织体制改革,先后发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与前两个改革纲要的内容相比,第三个改革纲要从更为宏观的层次对审判组织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

——摘编自江省身《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司法体制改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7世纪英国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同17世纪英国司法改革相比,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说明其改革的背景。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高一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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