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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宋朝至迟在北宋仁宗之后,民间善讼之风即初露端倪。民间“好讼”之风的兴起,使得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与职业应运而生,这就是“讼学”与“讼师”。在宋代统治者中,虽不乏明法之君,但其目的在于用法律的威慑力量来钳制百姓的思想和行为,并非是让百姓知法用法。于是,讼师始终处于地下活动,始终是官府打压的对象。他们游离于官方的体制之外,同时也不见容于士大夫阶层。种种迹象表明,宋代也许给当时的讼师提供了一个转变为受官府和民间都认可的“身份转型”即由讼师变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律师的机会。但是,这一转型终究未能完成。

材料二  在13世纪以前的英国,开始有了法律专家,他们有偿为诉讼当事人在王室法院和其他地方提供服务。亨利二世时期(1154—(1189)英国的法律制度开始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及其延续以及亨利的后继者们的更为深入的发展,创造了一种有利于英国专业律师的出现及其人数增加的环境。到13世纪末,一个专业的教会律师群体产生了。在一味打压或者放任自流之间,英王政府最终选择了一条中间路线:将律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对其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其人数予以限制,对其不当行为加以规范,等等。正是这种“中间路线”的选择,使得英国早期的律师得以存活下来。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郭义贵《讼师与律师——基于12至13世纪的中英两国之间的一种比较》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代讼师未能完成向律师转型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2至13世纪英国律师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并简析其作用。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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