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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汉初,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筒的《九章律》,《九章律》和其它一系列法律,统称“汉律”。汉律的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律为律条,令为诏令,科为法律适用,比为案例类推。汉律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儒家经义成为其法理的基础。近代严复曾说:“三代以还,汉律最具。吾国之有汉律,犹欧洲之有罗马律也。”到明清时期,中华法系已走到尽头。晚清,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统治者对法律做了一些调整,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独立化的道路。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第二版)》

材料二  在中华法系中,与商业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不到充分发展,重视公权益即国家利益,被看做是天经地义的,私权益即庶民个人利益,却得不到应有重视。而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都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尤其罗马法利用有利的客观地理环境,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优秀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系之一。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律和罗马法的不同之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在近代时期的不同影响及其原因。

高二历史材料分析题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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