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年,美国设立国务卿之职。根据美国宪法规定:一、国务卿是政府排名第一的部长,即首席部长。二、执掌国玺,总统辞职要向国务卿提交辞呈。三、一些联邦事务公告文件由总统和国务卿联署。这一职务体现的宪法原则是
A.共和制
B.联邦制
C.三权分立
D.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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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美国设立国务卿之职。根据美国宪法规定:一、国务卿是政府排名第一的部长,即首席部长。二、执掌国玺,总统辞职要向国务卿提交辞呈。三、一些联邦事务公告文件由总统和国务卿联署。这一职务体现的宪法原则是
A.共和制
B.联邦制
C.三权分立
D.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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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0日中午12时许,美国当选总统奥巴马宣誓就任美国第44任总统,他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见证下庄严宣誓。誓词大意为:“我郑重宣誓,我将忠实履行美国总统职责,尽己所能保存、保护和捍卫美国宪法……”下列关于美国总统的职责与美国宪法内容的叙述,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是
A.美国中央政府的构建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总统对立法有否决权
B.最高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C.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体现了“制约与平衡”的原则
D.按照宪法规定,美国的最高立法机构是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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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以来,他总共罢免了大约20位内阁高级官员,其中包括国务卿、联邦调查局长、代理司法部长、白宫幕僚长等核心官员。特朗普频繁变更内阁官员的做法
A.直接表明总统拥有最高行政权 B.严重违背宪法对总统权力的规定
C.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分权制衡机制 D.反映总统对国会的反制力量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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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7日,美国司法部长杰夫•塞中斯应美国总统特朗普的要求辞职,并立即生效。该材料表明
A. 美国总统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
B. 美国总统的权力不再受到限制
C. 美国三权分立的原则遭到了破坏
D. 美国总统的行为严重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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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在经过复杂的辩论后,首席法官马歇尔宣布,国务卿麦迪逊扣发马伯里等人的法官委任状明显违法;但最高法院不能依据1789年国会通过的《司法法令》强令国务卿发放委任状,因为《司法法令》的有关规定本身是违反宪法的。这体现了美国
A. 国务卿实际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 B. 最高法院的权力不受国会的制约
C. 司法权可以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 D. 国会通过的法律须经最高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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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年,美国总统、联邦党人亚当斯要求政见不同的内阁成员皮克林辞职,遭到皮克林拒绝,于是亚当斯将其免职。皮克林因此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总统免职的内阁成员。亚当斯此举
A.加强了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力
B.体现了总统与内阁之间权限不明
C.行使了宪法赋予总统的职权
D.反映了联邦党与其他党派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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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第一条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
第二条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同时又是陆、海、空总司令,执掌最高军事指挥权。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任命高级官吏包括国务卿、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经参议院同意,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第三条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
——摘自1787年联邦宪法
材料二 第二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分别行使其统治权。
第十二条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其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数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可决弹劾之。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787年后的美国政体与中华民国政体的不同之处,并说明产生这种不同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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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级政府都是不可信任的,但是级别越高、距人民越远、权力越集中和强大的政府,越需要特别的限制。”因此,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
A. 实行“邦联”体制,美国中央政府对各主权州只进行松散的统治
B. 总统、议员均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真正体现“主权在民”理念
C. 在中央政府权力结构中遵循“制约与平衡”原则,避免绝对权力出现
D. 总统只是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实际行政权属于国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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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题
材料一 1688年英国议会策划宫廷政变,荷兰执政威廉继承英国王位,并于1689年被迫签署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維持常备军;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应定期召开议会等。《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的制定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宪法的初步形成。
——摘编自宗传军《荚国宪法形成过程》
材料二 德国的统一使新宪法的制定和推行成为可能。1871年4月,俾斯麦亲自领导制订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在新选出的德意志帝国议会上原样通过。根据宪法,帝国的主权属于各邦的代表,由邦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是帝国最重要的机构,掌握国家权力。普鲁士国王是世袭的德意志帝国皇帝,任命宰相和其他扞政官员,也可免除他们的职务。皇帝还有召集立法机构或宣布解散的权力,法律由皇帝签署并领布。帝囯议会是人民的代表机构,但实际权力很小。它没有一个对它负责的政府,所以有人说帝国议会只能发表“独白”。
——摘编自羊海飞、丁建弘《浅谈德国统一与德国现代化》
材料三 西方许多国家的议会与政府有着很强的亲和力。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理或首相并负责在议会中选择本党议员组成内阁。……而美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国会与总统领导的政府各自分立,由选民分别选出。总统只对人民负责,不向国会负责,国会没有要求政府辞职的权力,也没有将总统免职的权力;国会不向总统负责,总统也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国会与总统彼此独立,没有相互依存关系,更没有从属关系。
——摘编自任航《代议制的美国模式论析》
回答: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指出《权利法案》、德意志帝国宪法有关议会规定的主要不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导致不同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美国代议制的主要特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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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第一届联邦政府中,国务卿杰斐逊和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在内政外交问题上出现了严重分歧,他们的追随者之间随之发生冲突。1796年总统大选中,选民因地域、职业和政治倾向的差异分裂成两个不同的集团,这是美国一个重要制度的起源。这一制度是
A.联邦制 B.两党制 C.议会制 D.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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