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当事人的权力,《罗马法》规定:法律赋予被告以抗辩的权力,抗辩也可以源于大法官的职权;针对被告的抗辩,法律又赋予原告答辩的权利,同时赋予被告再答辩的权利,以对抗原告的答辩等。规定旨在
A. 坚持当事双方权利平等
B. 最大限度查清事实真相
C. 保证案件审理程序合法
D. 促成原告被告实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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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当事人的权力,《罗马法》规定:法律赋予被告以抗辩的权力,抗辩也可以源于大法官的职权;针对被告的抗辩,法律又赋预原告答辩的权利,同时赋予被告再答辩的权利,以对抗原告的答辩等。规定旨在
A. 保证案件审理程序合法
B. 最大限度查清事实真相
C. 坚持当事双方权利平等
D. 促成原告被告实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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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42年,罗马增设外务大法官,处理外国人和罗马市民之间以及外国人相互间事件,其主要职责为“依据其职权给予或不给予诉讼当事人以诉讼权、抗辩权或准予恢复原状等,使合法而不合理的权利丧失其法律上的保障,而使合理而不合法的关系则获得事实上的保护,如同合法的权利一样”。这表明在罗马境内
A. 公民与非公民无区别
B. 万民法取代公民法
C. 外国人获得司法保障
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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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律规定,“抗辩是赋予被告的一种辩护手段。因为往往会发生这种情形,即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本身是有合法根据的,但是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为驳回原诉,你有权提出基于胁迫或欺诈的抗辩,或基于事实之抗辩。”这反映了当时的罗马法( )
A.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B.坚持司法公正的原则
C.既呆板而又有弹性 D.维护贵族利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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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律规定:“抗辩是赋予被告的一种辩护手段。因为往往会发生这种情形,即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本身是有合法根据的,但是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为驳回原诉,被告有权提出基于胁迫或欺诈的抗辩,或基于事实之抗辩。”这反映了当时的罗马法
A. 缺乏作为法律的严肃性
B. 注重保护私有财产
C. 坚持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D. 侧重维护贵族利益
【答案】C
【解析】材料中提到罗马法 中关于抗辩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对被告的公平,故 C 项正确,A项错误;材料中并未表现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对贵族利益的维护,故 BD 项错误。
【题型】选择题
【适用】一般
【标题】[中学联盟]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第一中学2016-2017学年高二下学期6月月考历史试题
【关键字标签】
【结束】
以下为《十二铜表法》各篇目的内容。该法侧重于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传唤 | 审判 | 求偿(债务赔偿) | 家长权 | 继承及 | 所有权 | 房屋及 | 私犯(侵犯他人) | 公法 | 宗教法 | 前五表 | 后五表 |
A. 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
B. 处理私人的权益纠纷
C. 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
D. 规范公民的日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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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律规定:“抗辩是赋予被告的一种辩护手段。因为往往会发生这种情形,即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本身是有合法根据的,但是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为驳回原诉,被告有权提出基于胁迫或欺诈的抗辩,或基于事实之抗辩。”这反映了当时的罗马法
A. 缺乏作为法律的严肃性
B. 注重保护私有财产
C. 坚持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D. 侧重维护贵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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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律规定:“抗辩是赋予被告的一种辩护手段。因为往往会发生这种情形,即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本身是有合法根据的,但是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为驳回原诉,被告有权提出基于胁迫或欺诈的抗辩,或基于事实之抗辩。”这反映了当时的罗马法
A. 有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 B. 保护民主制下的公民的权益
C. 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 D. 侧重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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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贸易的发展和加强统治的需要,罗马统治者于公元前242年开始任命了专门审理涉及臣民案件的裁判官,由后者首先参照公民法中可以对罗马公民和非公民共同适用的部分、罗马周围各部落、城邦公社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审理。他们颁发的告示逐步形成罗马法的新因素,称为裁判官法或大法官法。这表明
A. 罗马公民受法律的保护并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B. 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
C. 罗马法注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的特点
D. 罗马法发展的根源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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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规定,在物品所有权转移时可采用“拟诉弃权”的方式,即买卖双方当事人持买卖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亲自到裁判官(法官)面前,买受人充当原告,出卖人充当被告,伪称诉讼,由原告手持标的物或者象征物,并声称:“依罗马法,此物为我所有。”裁判官则问被告(出卖人):“你对原告的主张有无异议?”出卖人不提出异议或默不作声,裁判官便裁定该物为原告(买受人)所有,买卖就告成立。这说明当时
A.罗马人买卖物品必须接受裁判官的裁决
B.罗马法中形式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内容则是次要的
C.罗马法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D.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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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规定,在物品所有权转移时可采用“拟诉弃权”的方式,即买卖双方当事人持买卖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亲自到裁判官(法官)面前,买受人充当原告,出卖人充当被告,伪称诉讼,由原告手持标的物或者象征物,并声称:“依罗马法,此物为我所有。”裁判官则问被告(出卖人):“你对原告的主张有无异议?”出卖人不提出异议或默不作声,裁判官便裁定该物为原告(买受人)所有,买卖就告成立。这说明当时
A.罗马人买卖物品必须接受裁判官的裁决
B.罗马法中形式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内容则是次要的
C.罗马法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D.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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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有一种“程式诉讼”,即根据各自的陈述,原告如有欺诈、胁迫等事情,被告如有可原宥(原谅)的错误,虽程式书中未列有抗辩,承审员也有权减免被告的责任,大法官于原告请求一项后批注“依诚信”字样即可。这说明,罗马法
A. 适度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审判
B. 讲究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C. 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D. 剥夺了律师抗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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