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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有一种“程式诉讼”,即根据各自的陈述,原告如有欺诈、胁迫等事情,被告如有可原宥(原谅)的错误,虽程式书中未列有抗辩,承审员也有权减免被告的责任,大法官于原告请求一项后批注“依诚信”字样即可。这说明,罗马法

A. 适度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审判

B. 讲究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C. 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D. 剥夺了律师抗辩的权利

高三历史单选题困难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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