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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在公元前2世纪出现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即程式诉讼。根据程式诉讼原则,行政长官可以拒绝诉讼,也可以使诉讼进行。诉讼当事人都可以自由地向行政长官陈述各自的要求,不必像法律诉讼那样陈述一定的语言,履行一定的法定动作。以下对这一新诉讼形式解读最合理的是

A. 克服了罗马法形式主义的弊端

B. 标志着罗马法形成了理论体系

C. 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 因过于重视程序导致诉讼低效

高三历史单选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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