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公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君上总揽。同时公布了《议院法要领》规定,议院对于违法官员只可指实弹劾,其用舍之权仍操之君上。此后,立宪派及一些省的督抚,要求迅速成立责任内阁。1911年5月,清廷设立第一个“责任内阁”,规定内阁“辅弼皇帝担负责任”。在13个国务大臣中满族贵族8人,蒙古贵族1人,汉族官僚4人。其中,皇族又占6人,时人称它为“皇族内阁”。
材料二 1912年3月,孙中山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革命党人力争由同盟会员任国务总理,袁世凯则要提名一直追随他的唐绍仪组阁,双方相持不下。后经调解采取折衷方法,唐绍仪加入同盟会,同时出任内阁总理。3月23日,袁世凯正式任命唐绍仪为第一届责任内阁总理,同盟会蔡元培等4位要员入阁,占了阁员中的半数,主管农林、教育、工商、司法、交通等“闲职”部门,袁世凯的亲信掌握了内务、陆军、海军等实权部门,财政用了立宪派熊希龄,外交为旧官僚陆徵祥,参谋本部由黎元洪兼。人们误将唐内阁称作“党人内阁”(指同盟会内阁)。
——两则材料均摘编自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清朝末年、民国初年的责任内阁成员的产生方式的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二的责任内阁人员构成与材料一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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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公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君上总揽。同时公布了《议院法要领》规定,议院对于违法官员只可指实弹劾,其用舍之权仍操之君上。此后,立宪派及一些省的督抚,要求迅速成立责任内阁。1911年5月,清廷设立第一个“责任内阁”,规定内阁“辅弼皇帝担负责任”。在13个国务大臣中满族贵族8人,蒙古贵族1人,汉族官僚4人。其中,皇族又占6人,时人称它为“皇族内阁”。
材料二 1912年3月,孙中山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革命党人力争由同盟会员任国务总理,袁世凯则要提名一直追随他的唐绍仪组阁,双方相持不下。后经调解采取折衷方法,唐绍仪加入同盟会,同时出任内阁总理。3月23日,袁世凯正式任命唐绍仪为第一届责任内阁总理,同盟会蔡元培等4位要员入阁,占了阁员中的半数,主管农林、教育、工商、司法、交通等“闲职”部门,袁世凯的亲信掌握了内务、陆军、海军等实权部门,财政用了立宪派熊希龄,外交为旧官僚陆徵祥,参谋本部由黎元洪兼。人们误将唐内阁称作“党人内阁”(指同盟会内阁)。
——两则材料均摘编自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清朝末年、民国初年的责任内阁成员的产生方式的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二的责任内阁人员构成与材料一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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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完成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创立并逐步成熟的,基本标志是中央专门监察机构的出现和地方监察体系的初具规模,秦设御史大夫,且为副相,在郡设监郡御史监察郡政。汉设御史府,与丞相府并重;丞相遣刺史往地方监察,郡守以下设督邮,负责属地监察。魏晋时御史台独立,成为皇帝直接领导的国家专职监察机关,中央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职权有所扩大。唐宋时御史台内分设台院、殿院、察院三个各有侧重、分工合作的系统,在地方则建立起多重监察制。明清时,御史台易名为都察院,官员设置有所缩减,比较简约精干,大体与中央六部和地方十三布政使司行政系统相适应;分工比较明确,各司其职。
——改编自纪宝成《中国古代治国要论》
材料二 清政府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虽然它仍然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但它首先要求“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其次规定不经议院议决,君主就不能颁布法律,“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君主也无权“以命令更改废止”。这种一切权力都是法律监督对象的宪政观念的诞生、传播和逐步被接受是法律监督近代化的最大成就。在传统的监督体制中,监察机构独立承担着整饬吏治的职责。近代逐步确立了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等各种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督体制和分权制衡的法律监督原则。随着报纸、电台等新式传媒工具的出现和“庶政公诸舆论”等立宪指导思想的公布,“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同时“党禁”的解除使得政党政治第一次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这些新生事物为中国法律监督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摘编自刘双舟《简析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近代中国监察制度的主要变化并分析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监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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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规定:.“首列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故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从材料可知
A. 西方民主思想影响中国政治的发展
B. 大纲明确规定采取三权分立共和政体
C. 辛亥革命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
D.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清政府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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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孙中山“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是五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开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从权能分开说的内涵看。是把国家的大权一分为二。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政权即为“权”,是“管理政府”的力量,这个“权”由人民来掌握;“治权”即为能,是政府自身的力量,这个“能”应当是有能的人组成的政府掌握。孙中山认为,只有这样将“权与能”分开,才可以做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又根据革命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治国措施,保证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分阶段、按步骤进行。
材料二 民国(国)初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证券交易所法》等法规,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政府管理等领域。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工商界代表对公司注册章程、商标法、商会法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要求,工(农)商部在制订相关法规,时均有所采纳,并在参考西方有关法规的基础上,较多地注意了本国状况。
——摘编自《民国初期的经济法制建设》
材料三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这五年时间里,人民民主政权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并得到巩固。从1949年起国家进行了为期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工作,到1952年,我国实现了国民经济的根本好转,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思想特点及性质。归纳材料二所反映的民国初期经济立法的特点(8分)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制定1954年宪法的有利条件及历史作用。(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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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1)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临时约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体现原则的不同之处。(4分)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指出1949—1956年期间,新中国确立了哪些有自己特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6分)谈谈你对我国民主制度的认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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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 美国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把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纳入了联邦宪法之中,但在具体内容上却又和洛克、孟德斯鸠的思想有着很大的差异。洛克的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外交权的分立,他的所谓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二权分立,因为他认为行政权、外交权都应属于君主,只有立法权属于民选的议会。孟德斯鸠对共和制是不信任的,他不赞成把行政权给予民众或他们选出的人,而赞成把行政权保留给开明的君主。孟德斯鸩对司法权是,不重视的,他认为司法权是无关宏旨的,立法权应同时委托给有贵族组成的上院和由人民选出的下院。因此洛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实际上都带有一些和君主妥协的色彩。从根本上说,美国的联邦宪法完全是从美国的实际出发制定的。正如埃尔布利奇·格里所说:“联邦政府好比是杂交新品种,世界上尚无先例可循。”
(1)根据材料指出洛克和孟德斯鸠思想的共同点。孟德斯鸠较之洛克,其思想有哪些新发展?
(2)根据材料并结合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来说明美国“联邦政府好比是杂交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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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
--------1791年宪法
材料二 ①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由普选方式选出(妇女、军人无投票权)。
②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共和国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以绝对数票选出。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内阁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的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1875年宪法
请回答:
(1)两部宪法分别规定了法国是什么政体?(6分)
(2)两部宪法规定的两种政体形式有何异同?(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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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阅读下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在正文中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材料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参议院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委员行使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司法权。”
(1)根据上述材料,比较法国《1791年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异同。
(2)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国《1791年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后,两国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的斗争历程。从中你能得到什么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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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法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在正文中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材料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参议院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委员行使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司法权。
(1)根据上述材料,比较法国《1791年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异同。(6分)
(2)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国《1791年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后,两国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的斗争历程。从中你能得到什么历史启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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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法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在正文中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材料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参议院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委员行使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司法权。
(1)根据上述材料,比较法国《1791年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异同。(7分)
(2)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国《1791年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后,两国民主力量 与专制势力的斗争历程。从中你能得到什么历史启示?(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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