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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公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君上总揽。同时公布了《议院法要领》规定,议院对于违法官员只可指实弹劾,其用舍之权仍操之君上。此后,立宪派及一些省的督抚,要求迅速成立责任内阁。1911年5月,清廷设立第一个“责任内阁”,规定内阁“辅弼皇帝担负责任”。在13个国务大臣中满族贵族8人,蒙古贵族1人,汉族官僚4人。其中,皇族又占6人,时人称它为“皇族内阁”。

材料二  1912年3月,孙中山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革命党人力争由同盟会员任国务总理,袁世凯则要提名一直追随他的唐绍仪组阁,双方相持不下。后经调解采取折衷方法,唐绍仪加入同盟会,同时出任内阁总理。3月23日,袁世凯正式任命唐绍仪为第一届责任内阁总理,同盟会蔡元培等4位要员入阁,占了阁员中的半数,主管农林、教育、工商、司法、交通等“闲职”部门,袁世凯的亲信掌握了内务、陆军、海军等实权部门,财政用了立宪派熊希龄,外交为旧官僚陆徵祥,参谋本部由黎元洪兼。人们误将唐内阁称作“党人内阁”(指同盟会内阁)。

——两则材料均摘编自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清朝末年、民国初年的责任内阁成员的产生方式的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二的责任内阁人员构成与材料一不同的原因。

高三历史综合题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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