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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规定: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这说明(     )

A.均田制是将官田分而民用,排斥私有土地

B.均田制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抑制了土地兼并

C.均田制是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缓和了社会矛盾

D.均田制时期社会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

高三历史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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