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唐朝时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A. 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B. 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 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D. 使君主的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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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唐朝时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A. 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B. 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 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D. 使君主的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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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为复核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审判和大理寺复核。这一制度的实行
A. 提高了监察机构的政治地位
B. 有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 促使君主专制得到空前强化
D. 造成权力交叉降低了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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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大理寺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但关乎死刑判决等重大问题时需由御史中丞(中央监察机关负责人)与刑部侍郎、大理寺卿一起,组成“三司推事”,类似近代的特别法庭,并把会审的结果,最后报皇帝审批。这说明唐朝
A. 司法与监察有机结合
B. 大理寺权力已经旁落
C. 监察机构丧失独立性
D. 司法制度己经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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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时期规定,由刑部复核各地重大案件;宋太宗时,在中央设审刑院,各地重大案件,先由大理寺断定,再报审刑院评议成文,上奏皇帝。审刑院不归宰相统领,直属皇帝。这表明北宋时
A.已经形成了权力部门分立的政治体制
B.已经形成了司法独立的体制
C.司法相对公正
D.避免了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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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 )
A.司法审判 B.中央监察
C.宗庙祭祀 D.选拔官员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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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逸先生评论清王朝某项制度时说:“它是皇帝私人的工作班子,直接听命于皇帝,帮助皇帝出主意,写文件,处理重大政务,如升革文武官员、审理重大案件、制定大典礼节、查考兵马钱粮等。”与“它”相关的是
A.“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B.“中书取旨,门下封驳”
C.“首辅独专票拟,阁权至重” D.“军国大计,罔不总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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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地方上的死刑要报大理寺和刑部复核,还要在处决犯人之前向皇帝请示三次,以确保没有冤判和错判;唐朝后期,各地方的武将在其藩镇内判处的死刑不向皇帝上奏,更不交刑部和大理寺复核。这种变化反映了( )
A. 唐朝后期中央集权削弱 B. 唐政府死刑审核权下放
C. 政府谨慎对待死刑判决 D. 唐朝地方郡县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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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地方上的死刑要报大理寺和刑部复核,还要在处决犯人之前向皇帝请示三次,以确保没有冤判和错判;唐朝后期,各地方的武将在其藩镇内判处的死刑不向皇帝上奏,更不交刑部和大理寺复核。这种变化反映
A.政府谨慎对待死刑判决
B.唐政府死刑审核权下放
C.唐朝后期中央集权削弱
D.唐朝地方郡县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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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地方上的死刑要报大理寺和刑部复核,还要在处决犯人之前向皇帝请示三次,以确保没有冤判和错判;唐朝后期,各地方的武将在其藩镇内判处的死刑不向皇帝上奏,更不交刑部和大理寺复核。这种变化反映
A.政府谨慎对待死刑判决
B.唐政府死刑审核权下放
C.唐朝后期中央集权削弱
D.唐朝地方郡县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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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元前1世纪开始,越来越多的法学家被罗马帝国皇帝授予就法律问题作出公开解释的权力,对案件审理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元426年,东、西罗马帝国皇帝共同钦定只有五位已故法学家的学说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变化
A. 减少了法律引用的混乱
B. 确立了君主的法律权威
C. 提高了法学家的地位
D. 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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