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一位思想家说:“法律的条文是经过协议达成的,并不是自然形成的。然而自然的律令(指客观世界发展规律)却不是人们约定的;法律所确定的利益是自然的桎梏,自然所确定的利益却是自由自在的。”这位思想家是
A.苏格拉底 B.亚里士多德
C.普罗泰格拉 D.柏拉图
高三历史选择题简单题
古希腊一位思想家说:“法律的条文是经过协议达成的,并不是自然形成的。然而自然的律令(指客观世界发展规律)却不是人们约定的;法律所确定的利益是自然的桎梏,自然所确定的利益却是自由自在的。”这位思想家是
A.苏格拉底 B.亚里士多德
C.普罗泰格拉 D.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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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学派认为,法律的条文是经过协议达成的,不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然而自然律令却不是人们约定的。法律所确认的利益是自然的桎梏,自然所确定的利益却是自由自在的。这反映出智者学派
A. 强调了法律与自然之间的协调统一
B. 主张自然律令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C. 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对人性的束缚
D. 认为法律是城邦和公民生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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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哲学家安提丰(公元前426年一公元前373年)说:“因为法律的规定是任意的(人为的),而自然的指示则是必然的。此外,法律的规定是人们约定的结果,并非产生于自身(自然的产物);而自然的指示则与生俱来(源于自身),并非人们之间约定的产物”。在他看来
A. 人应该无条件服从法律 B. 法律制度与人性相违背
C. 法律制度源于人的契约 D. 所有人都应当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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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哲学家安提丰(公元前426年一公元前373年)说:“因为法律的规定是任意的(人为的),而自然的指示则是必然的。此外,法律的规定是人们约定的结果,并非产生于自身(自然的产物);而自然的指示则与生俱来(源于自身),并非人们之间约定的产物”。在他看来( )
A.自然法即可成为人为法 B.人性与自然法是相违背的
C.法律的产生与契约有关 D.自然法取代人为法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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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哲学家安提丰(公元前426年一公元前373年)说:“因为法律的规定是任意的(人为的),而自然的指示则是必然的。此外,法律的规定是人们约定的结果,并非产生于自身(自然的产物);而自然的指示则与生俱来(源于自身),并非人们之间约定的产物”。在他看来
A. 自然法即可成为人为法
B. 人性与自然法是相违背的
C. 法律的产生与契约有关
D. 自然法取代人为法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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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哲学家安提丰(公元前426年一公元前373年)说:“因为法律的规定是任意的(人为的),而自然的指示则是必然的。此外,法律的规定是人们约定的结果,并非产生于自身(自然的产物);而自然的指示则与生俱来(源于自身),并非人们之间约定的产物”。在他看来 ( )
A.自然法即可成为人为法 B.人性与自然法是相违背的
C.法律的产生与契约有关 D.自然法取代人为法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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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智者学派代表人物希庇阿斯说:我们之所以是亲戚和公民,是由于自然的联系,而不是约定。物以类聚靠自然,而不靠约定。约定是强加在人们头上的暴君,强迫人去做很多违反本性的事。该观点
A. 重视对自然哲学的探索
B. 带有一定的民主、平等精神
C. 关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
D. 论证了“人是万物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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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颇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竟多选906卷,770余万宇,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魏晋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8分)
(2)根据材料并结台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儒学对西汉、东汉、魏晋时期法律的影响。(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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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竞多达906卷,770余万字,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规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魏晋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儒学对西汉、东汉、魏晋时期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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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颇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竟多选906卷,770余万宇,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魏晋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台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儒学对西汉、东汉、魏晋时期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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