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刘少奇曾说:“党委和政府超脱一点,不好吗?站在公司之上、矛盾之上,有问题我们来裁判,不要做当事人……生产由公司、工厂去经营。”这说明当时( )
A.国家放松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B.国家经济体制开始了变革
C.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性加强 D.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显露
高三历史选择题简单题
1963年,刘少奇曾说:“党委和政府超脱一点,不好吗?站在公司之上、矛盾之上,有问题我们来裁判,不要做当事人……生产由公司、工厂去经营。”这说明当时( )
A.国家放松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B.国家经济体制开始了变革
C.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性加强 D.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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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刘少奇曾说:“党委和政府超脱一点,不好吗?站在公司之上、矛盾之上,有问题我们来裁判,不要做当事人……生产由公司、工厂去经营。”这说明当时
A.国家放松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B.国家经济体制开始了变革
C.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性加强 D.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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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4月,刘少奇在《天津工作问题》调查提纲中写道:“为在党的总路线之下实现发展生产的目的,必须正确确立与改善一下各方面的关系: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城乡关系、内外关系。”这一思想
A. 有利于推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
B. 准确指出了当时国内的主要矛盾
C. 是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方针
D. 为社会主义改造提醒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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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计划后,在市级政府中设有机械工业局、轻工业局、纺织局等经济部门,同时在市党委机构中也相应地设有工业部,实行对口领导。这反映了
A. 生产资料实现了优化配置 B. 政府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
C. 经济工作中加强党的领导 D. 经济工作的错误被逐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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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指出:“现行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显得很不适应。……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此通知出台的历史背景是
A.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 B.全国掀起“大跃进”的高潮
C.基层民主的加强和扩大 D.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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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是我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换届选举年。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8分)
材料一 然则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非尔者,则虽今抹,学步效颦,吾未见其能济也。道,未有留意焉者也。……若今日之民德、民智、民力,吾知虽有贤君相,而亦无以善其后也。
——摘自梁启超《论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
材料二 许多人以为中国不适用民主政府,因为人民知识程度太低。我不信有这话,人民是民国主人,他只要能指定出一个目标来,象(像)做汽车的一般。至于如何做去,自有有技能的各种专门人才在。所以,人民知识程度虽低,只要说得出“要到那里”一句话来,就无害于民主政治。
——摘自《孙中山文集•关于民主政治》
(1) 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梁启超、孙中山关于国民素质与实现民主政治关系的主张。(4分)
材料三这张黑白照片是上个世紀40年代陕甘宁达区人民正在参加选举的场景。选民慎重的将自己手中的“豆”放在相应的“碗”中,这“豆”不是普通的“豆”,而是特殊的选票,“金豆豆,银豆豆,豆豆不能随便投,选好人,办好亊,投在好人碗里头”,豆选即由此而来。——《豆选:中国民主的创举》
(2) 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评述“豆选”现象。(8分)
材料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比例统计表
(2) 据材料四,我国农民的选举权有何变化?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产生上述变化的原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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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最高裁判官法是一种通过最高哉判官的实践对原有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弥补,对当事人权益进行合理救济的衡平法。经过国家认可而发生普遍的约束力,从而形成最高裁判官法。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不注重于形式,体现了所谓“公平合理”原则,对罗马万民法的发展具有巨大意义,由此可知最高裁判官法
A. 实现了公民与外邦人的平等
B. 强化了传统立法成果的权威
C. 适应了帝国统治的现实需要
D. 使罗马法形成比较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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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规定,在物品所有权转移时可采用“拟诉弃权”的方式,即买卖双方当事人持买卖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亲自到裁判官(法官)面前,买受人充当原告,出卖人充当被告,伪称诉讼,由原告手持标的物或者象征物,并声称:“依罗马法,此物为我所有。”裁判官则问被告(出卖人):“你对原告的主张有无异议?”出卖人不提出异议或默不作声,裁判官便裁定该物为原告(买受人)所有,买卖就告成立。这说明当时
A.罗马人买卖物品必须接受裁判官的裁决
B.罗马法中形式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内容则是次要的
C.罗马法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D.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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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规定,在物品所有权转移时可采用“拟诉弃权”的方式,即买卖双方当事人持买卖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亲自到裁判官(法官)面前,买受人充当原告,出卖人充当被告,伪称诉讼,由原告手持标的物或者象征物,并声称:“依罗马法,此物为我所有。”裁判官则问被告(出卖人):“你对原告的主张有无异议?”出卖人不提出异议或默不作声,裁判官便裁定该物为原告(买受人)所有,买卖就告成立。这说明当时
A.罗马人买卖物品必须接受裁判官的裁决
B.罗马法中形式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内容则是次要的
C.罗马法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D.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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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1686年,清政府设立广州十三行。从官府的角度来说,十三行是外商的代表;从外商的角度来说,十三行又是清政府的代表。行商是得到官府承认的唯一合法机构,从行外买进的商品,如果不通过行商此无法外销。因此,“通过行商采购的货物,必须由行商抽取一部分手续费,然后以行商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在广州作为唯一通商口岸后,粤海关的税收成为皇家的重要财源。康燕六十年(1721年),进入粤海关的船舶附加税为3%,雍正六年(1728年)增加到10%.“咸丰六年(1856年),亚罗船期事起,英军再攻广州,居民愤慨外人频年横暴,不问黑白,烧夷馆,洋行被殃及”,十三行的命运遂告终结。摘编自王询等《清代广州通商及其十三行制度》材料二:1602年,荷兰议会颁布了荷兰东印度会司的“公司成立特许章程”。根据特许章程,东印度公司被授予从荷兰到好望角以东以及经由麦哲伦海峡的贸易垄断权。章程明确规定了工作分配,如造船、装备和这回货物的贬卖等。阿姆斯特丹商部负责一半,泽兰商部负责四分之一。这既是“业务份额”的划分,也是“股份”或权利比例的分配。行使公司管理权力的董事席位也大致按此比例分配。荷兰东印度公司可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一是从事海外贸易,攫取商业利润的时期,其途径是贱买贵卖;二是侵占殖民地实行赋税掠夺的时期,其方法是占据广大的领土,直接的掠夺。荷兰及其东印度公司的权威建立在商业霸权之上,但是以贸易为灵魂、脱离工业生产的荷兰成为工业革命浪潮中的落伍者,最终东印度公司一度拥有的繁华岁月消逝在历史的烟云中。
——据仲继银《荷兰东印度公司》等改编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广洲十三行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主要职能,并加以简要评价。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分析广州十三行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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