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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公约包括序言和3条正文。主要内容是:缔约各国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废弃以战争作为在其相互关系事实施国家政策的工具;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或冲突 ,不论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解决;任何签字国如用战争手段谋求利益,即不得享受公约给予的益处。

——《非战公约》

材料二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提出:“对于战犯,包括虐待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在不久通过的波茨坦议定书中,则进一步明确对战犯“迅速付诸正义之审判”……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公布了东京审判中判断战犯罪责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第二,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同谋的“反和平罪”;第三,在战前,战中针对任何平民的屠杀、灭绝、奴役,强制迁移以及其它的非人道行为的“反人道罪”。

——摘自《东京审羊与“东京审判史观”》

(1)根据上述材料说明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原则。(6分)

(2)依据两则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与《非战公约》相比东京审判战争法基本原则有何发展?分析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9分)

高三历史综合题简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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